政策名称:新引进台湾同胞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及其补充说明(厦委组〔2018〕151 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厦人社〔2017〕278号)
政策内容:
自规定时间起(研究生自 2018年 4月 10日起、本科生自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驻厦省部属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给予发放生活补贴,本科生 2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 3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 50000元/人。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提供的本人账户(一类卡)。
申报条件:
1.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前 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学历;
2.引进时本科生不超过 30 周岁、硕士不超过 35 周岁、博士不超过 40周岁;
3.在厦工作满一年(综合劳动合同、就业手续、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判定),申请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且仍在申请时限内(即自在厦工作满一年之日起一年内)。申报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劳动(聘用)合同;
3.在厦缴交社保证明,或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位。
申报流程:全程网办
1.申请:新引进台湾同胞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对公综合服务平台(单位网厅)中的“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栏目申请。
2.受理: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区人社局以及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
3.审核:各受理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生活补贴申请。
4.公示:各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受理部门发放生活补贴。
受理窗口:
总咨询电话:12333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17号窗口,湖滨东路 319号 C幢二楼,5396591
市教育局:人事处,2135597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 13楼,5863067
湖里区人社局:湖里区才服务中心,仙洞路 3号,5751783
集美区人社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 898号,6067075
海沧区人社局:海沧区南海三路 1268号,6051626,6806778
同安区人社局:同安银湖中路 1号,7225173,7022661
翔安区人社局: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 608A,7889273
市自贸委:湖里区象屿路 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C区综合服务大厅 4号窗口,5626720
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湖里区火炬路火炬广场南楼 815,538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