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用了16篇文章讲民法总则的第一章“基本规定”写完了。也不知道我写的对不对,更不知道写的好不好,反正是王学堂的个人解读,大家凑合着看。不对的地方您就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第一章中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果您认真看,我这里面有错误,因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到底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看,学界有分歧,从立法上看似乎立法者也作了否认了表示,要不谁会把基本原则放在100多条后?
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确实太重要了。跳广场舞不分时间、场合,最后造成了扰民;共享单车很方便,骑了过后单独上个锁,“共享”变成“独享”;暴走锻炼身体或意志,但不顾交通,走到行车道甚至高速路上……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这些,都已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
从实质上看,权利滥用的禁止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体现。或许正是这个原因,这次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权利滥用的禁止,系罗马法以来民法一项重要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设立其明文规定。依该条规定,仅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而行使权利时方构成权利滥用,由此得被禁止。日本1947年经修改后的民法于第1条第3项未设《德国民法典》的此项限制,而是于更加广阔的视角客观性地禁止权利滥用。有无权利滥用,通常应由法院等依职权调查后确定。具体言之,外观上系行使权利的行为一经被判定为权利滥用,即会产生如下三项后果:(1)权利的行使构成滥用的,不得认可其效果。(2)权利的行使构成滥用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时,受侵害的人可依情形而要求排除妨害、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3)若法律有特别规定,且滥用权利的情形特别彰显时,可将私权人的“权利”予以剥夺。
应当承认,民事权利或私权的内容和行使不可任性或应受限制,于现今民法理论、实务及民法典编纂中,皆系十分重要的关口。尽管民法为权利之法,是人民的“权利宣言”,保护或保障人民的权利系我国民法(典)的基本任务,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和制度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权利观念已得到极大觉醒,尤其是人们的个人主义意识或倾向已变得较强。故此,在现今编纂民法典使个人尽享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宜使单个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负有社会义务、社会责任及公益心,尤其是使其私权的行使不得任性。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是,你有民事权利,别人也有民事权利。所以,千万不要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而造成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另外,我还不得不说的是滥用诉权。上周四陪同领导去了趟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出庭应诉。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但却没有一点价值感,因为如你所知,正如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直言“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
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在促成“有权利必有救济”法治环境之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也表示,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现象,逐渐成为各地法院和行政机关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此,201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在进一步强化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的同时,特设部分强调要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法谚说,“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但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不良心理下,法谚有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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