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各级法院普遍反映目前的法院考评机制存在很大问题,集中体现在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考评导向不合理、考核程序僵化等问题上,直接导致一些法院数据造假或人为控制收结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针对上述问题,多数法官认为应当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发挥考评机制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与导向作用,也有少数法官担心取消考评会导致审判管理失序、审判质效下滑。2014年初,江苏省徐州中院根据调研情况,决定暂停针对两级法院以及一线法官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且看这篇报告。
为什么说更好?
全年结案数突破14万件,同比增加10.45%;结收案比市中院同比上升3.83个百分点;基层法院同比上升10.11个百分点;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保持在80%以上;没有调解率考核,广大法官依然坚持能调则调;案件发改更忠于规则,中院对基层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
今年初,徐州中院明确提出暂停针对两级法院以及一线法官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受到全市法院广大法官好评。
2013年初,两级法院面临的最为突出的群众投诉就是立案难、执行难、强迫调解等问题,然而司法统计的各项审判指标数据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当时全省各法院的结收案比、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都逼近甚至超过100%,各法院的调解撤诉率也持续攀高,有的基层法院高达90%以上。2013年第一季度,徐州中院组织全市法院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实证调研,通过与社会各界1570余人的座谈、问卷,形成《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对不科学的审判质效考核制度进行了深刻检讨。此后,徐州中院改革审判质效考核制度,对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实行良性区间值考评方法,并加大对不立案投诉的查处力度,确保全市法院依法审查立案。
今年初,中院通过走访调研各基层法院、各人民法庭,通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发现审判质效考评工作依然是两级法院一线法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审判质效考评实行良性区间值制度,避免了各法院、各法官对质效指标毫无节制的竞争、攀高,防止了不符合审判规律指标的出现,但有考核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产生为了指标办案的不正确政绩观。
各法院为保证全院质效指标能够维持在良性区间内,依然把质效考核工作层层加码到一线法官身上,绝大多数一线法官依然感觉到办案不自由、压力大,一些考核指标的设置本身就违背审判规律,或者设定的目标值不尽合理,或者在考核方法上不区分案件类型特点、不考虑案件难易程度、不体恤一线法官辛苦。因为考核的存在,诉讼中逼着当事人调解,以拖压调、不调不结等现象屡禁不止,以致老实人、守约人吃亏,违约人、“老赖”占便宜,个别二审案件的过度调解也纵容了个别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
针对一线法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一突出问题,中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于今年4月份明确提出了暂停针对两级法院以及一线法官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的工作要求。
今年,通过暂停针对两级法院以及一线法官不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着力改变考核驱动型的审判管理模式,树立尊重审判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管理理念,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抓审判质量提高、司法行为规范、流程节点管控、司法能力提升以及服务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等方面,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推进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流程节点的有效管控,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查,进一步完善评查标准和错案责任追究标准,加大对发改案件、重点涉诉信访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案件的评查力度,以案件评查倒逼质量提升。三是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量及权重评价体系,对法官业绩作出准确评价。四是强化审判质效指标对于分析研判审判运行态势的“参谋助手”作用,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协调、有序运行,促进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审判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有效解决。
在今年9月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徐州中院再次强调,坚决杜绝不调不立、不执不立、先执后立、不立不裁等现象,坚决杜绝年终人为设置障碍控制立案;各基层法院和市中院各业务部门要量力而行,在法官能够承受的工作量范围内合理确定年底结案目标,不要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结收案比。
从对全市两级法院部分法官的访谈中发现,绝大多数院庭长和一线法官对暂停原先的体系复杂、指标繁多、忽视审判规律的审判质效考评是支持的,一些院庭长认为暂停考评后审判质效实际情况并未大幅度滑坡,甚至有所好转;同时也基本都认为,审判需要管理,但应该从质量、效率两个方面,结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即可,只要法官办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格的。也有少数院庭长认为暂停考评后对法官的管理失去了抓手,主要表现在评先评优方面没有标准。对此,徐州中院正在研究重点通过办案工作量、有无错案、有无超审限等方面综合评价法官业绩的机制。
2014年,徐州两级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40126件,同比下降1.35%;审执结140736件,同比上升10.45%。其中市中院新收各类案件9522件,同比上升39.01%;审执结8605件,同比上升45.13%。主要审判质效指标情况如下:
全年收案情况:今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总量同比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2013年初开始市中院加大对基层法院不立案投诉的查处力度,两级法院把诉前积案全部清理完毕,从而导致2013年新收案件数从2012年的86871件大幅增加到142048件,增幅达63.52%;而今年的新收案件量基本反映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正常状态,基层法院新收案件130604件,较去年的135198件下降了3.40%,但较2012年上升58.5%;市中院因受理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基层法院2013年收案大幅增加的态势在今年市中院收案方面得以反映,市中院今年收案数同比上升39.01%,较2012年上升112.97%。
年底收案情况:全市法院第四季度收案30807件,占全年收案数的21.99%,较前三个季度收案数都少,尤其是12月收案仅8623件,占全年收案数的6.15%,说明年底控制立案现象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但与因清理积案而收案数大幅上升的2013年相比,收案数仅减少4.48%,与2012年相比增加36.17%,说明年底不立案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所缓解的。
年底结案情况:全市法院第四季度结案45605件,占全年结案数的32.40%,较前三个季度收案数都多,尤其是12月结案多达21765件,占全年收案数的15.47%,说明尽管对结收案比等指标暂停考评,但广大法官年底尽量多结案争取圆满收官的心态并未明显改变。2012-2014年,第四季度结案数分别占全年结案数的30.47%、42.01%和32.40%,12月结案数分别占全年结案数的12.88%、19.53%和15.47%。
结收案比:市中院90.39%,同比上升3.83个百分点;基层法院95.59%,同比上升10.11个百分点。从结案情况看,两级法院结案数都有较大幅度上升,结收案比都有所上升。反映出没有审判质效指标考评的状态下,首先广大法官并没有消极办案、拖延办案,客观上每个案件都有法定审理期限,突破这个期限必须要有法定理由,法官也不可能为大多数案件找到延长、中止审限的理由,法定审限是对法官最有力、最合法的办案期限约束;其次法官的办案效率有所提高,这可能与没有调解率、撤诉率、上诉率、案访比等办案质量效果考核指标有关。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市中院83.9%,同比下降7.89个百分点;基层法院89.99%,同比下降8.12个百分点。尽管该指标同比均有下降,但仍然都保持在80%以上,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法定审限内办结的。之所以存在一部分超过法定正常审限办结的案件,原因是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借贷、金融债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送达难问题突出,以致公告案件大幅增加,相当一部分案件都不能在法定正常审限内办结。另外,还有建设工程等部分案件需要鉴定评估,也不能在法定正常审限内办结。总的来说,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不能过于机械适用,只要办理审限延长、中止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是被准许的,对于这些案件不应当因为没有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而受到消极评价。
结案均衡度:市中院74.2%,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基层法院70.3%,同比上升9.10个百分点。反映出暂停考评对市中院的影响不大,绝大多数法官仍然是按照自己的进度办理案件;但对于基层法院的影响较大,结案均衡度更好,说明原先存在的每季度末突击结案、年底突击结案现象有所缓解。
民事案件调解率:市中院20.74%,同比下降8.66个百分点;基层法院43.15%,同比下降11.89个百分点。同比虽然下降,但基层法院的调解率仍处于2013年市中院确定的调解率区间值范围内(35-55),市中院的调解率仍处于2013年省高院确定的调解率区间值范围内(16-30),说明现在的指标值基本符合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特点,也说明尽管没有调解率指标的考核,但广大法官对于能调解结案的案件自然会做调解工作,并不需要对法官硬性规定调解率指标迫使每一个人都完成指标。另外,结合基层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37.79%、同比下降16.34个百分点,也可以看出,基层法院为了调解率而调解的问题有所缓解。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市中院对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9.48%,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说明没有改发率指标考核的状态下,二审法院改判发回一审法院案件不再过多受到案外因素的干预,不再为了一审法院的审判质效指标而过分协调、以拖压调。
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基层法院为92.38%,同比下降2.34个百分点。尽管有所下降,但仍处于2013年市中院确定的区间值范围内(90-96)。同时,该指标与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行使有很大关系。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多数也都是维持原判的。因此在滥用诉讼权利现象无法消除的情况下,服判息诉率指标本身并不能客观反映出案件的质量,也很难客观反映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执行指标:市中院执结率62.64%,实际执行率25.73%,执行标的到位率43.45%,同比分别下降2.56、16.74、6.19个百分点;基层法院执结率78.50%,实际执行率25.12%,执行标的到位率41.72%,同比分别下降6.99、3.71和上升11.80个百分点。这些指标同比虽有下降或上升,但都从2012年以前各项指标接近甚至达到100%的虚假现象中回归正常,目前的指标数值基本符合执行案件规律。
从徐州两级法院的审判质效指标情况看,暂停考评后广大一线法官得到适度松绑,对案件调解与否、判决与否、改发与否以及何时结案等方面的把控更加自如,而案件的整体质量效率水平并未因此明显下降,多数指标更加符合审判规律。
市中院副庭长Z认为:原先的考核极其复杂,泯灭人性,取消考核一线法官会认同支持,但对法官办案进行适当的考核还是必要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案件的质量,可以通过案件评查并辅之以错案追究机制,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严肃追责,认识上的不同、一般的粗心大意造成的小瑕疵不宜过分追责。二是案件的效率,这个主要抓超长期案件的管理,对于法律允许的审限变更,如公告、管辖权异议、符合规定的审限延长、延期审理等等,都应当允许,不能机械简单考核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
市中院副庭长L:第一,有没有考核对我个人影响不大,该判决的判决,能调解的调解。第二,尽管目前没有考核,但庭里抓审判质效管理这项工作没有放松,1-8月全庭收案数、结案数同比大幅增加,结案数已达去年全年水平,调撤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取消考核后,一线法官可以轻装上阵,以前是为了调解率而调解,现在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而调解,这样的导向就正常了。第三,审判管理应主要关注法官的工作量和信访案件,从法官的工作量可以看到法官的工作强度,从信访案件可以让法官知道自己审判行为的不规范之处,可以倒逼其司法行为规范、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市中院法官ZH:原先的案访比指标对法官压力较大,而且只要当事人来访,不管信访事由是否成立都计算在内,非常不科学。取消考核后,法官办案不用再过多担心当事人的信访了。
市中院庭长S:尽管今年取消了考核,但我们庭的审判管理没有放松,而且全庭法官自觉抓紧、自我加压。我们主要按照一审案件重效率、二审案件重质量的管理思路,并且始终抓好对超长期案件的管理。
市中院庭长Y:第一,审判需要管理,但考核只是管理的手段之一。过去重考核轻管理,把考核当成管理的唯一手段,现在取消考核并不是取消管理,对审判的管理不能放松。考核模式下的管理主要是审管办主导下的管理,导致业务庭的管理也是围绕质效数字进行的管理,今后的管理应主要是业务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管理。第二,取消考核后一线法官没有压力了、放松了,审判质效反倒好了,特别是取消对信访的考核后,法官办案没有顾虑了。总体上说,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没有降低,反倒高涨了。第三,取消考核后首先要突出院庭长的保障作用,院庭长要有担当,接待信访人必须院庭长去,让法官专心办案;其次要给法官创造一个放松的环境,为法官提神正气鼓劲,用正面思想、正面事例去引导,要去除负能量、去歪风,引导法官相信自己、相信法治。
市中院专委Q、副庭长L:完全取消考核也不合理,有考核可以对工作进行评价比较,没有考核可能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对案件的质量效率仍然需要考核,要对考核方式进行修改完善,让其更加人性化,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并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质量方面可以考核发改率,效率方面可以考核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还要保留一审服判息诉率这样的指标,这个指标可以倒逼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后多做当事人工作。现在取消考核后明显感觉有很多案件判决后一审法院就不再做当事人工作了,很多案件完全可以不上诉,这些案子当事人上诉后中院做做工作就能撤诉。取消考核后,为法官核定工作量也可以解决效率问题,但必须对超过工作量的部分给予奖励;案件评查可以解决质量问题,通过评查发改案件看一审质量,评查二审调解撤诉案件看一审法院做当事人工作的情况,然后辅之以严格的追责机制,从而倒逼法官行为规范、提升质量效率。
丰县法院庭长1:完全取消考核并不妥当,尤其是对于个别自觉性不高、相对懒散的法官,取消考核后案子容易超审限。应该合理精简考核项目,去掉不必要的考核指标,最大限度的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起码有两个指标需要保留,一是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可以促进法官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发改率,可以检验法官的办案质量。当然考核这项指标,不能简单的为考核而考核,而要通过这项考核,促使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机制更加畅通,可以更多一些面对面的交流,分析案件发改的原因,从而提高基层办案质量。
丰县法院庭长2:有考核,办案子就要考虑太多的案外因素,太多的精力放在指标上,还要经常开会,导致思考案件的时间不足;取消考核后,就可以当判则判,反而促进了调解。我有个案子临近审限,我明确说调解不成就判决,原告自己就主动去找被告协调了,不然就拿不到钱了,然后就自己达成调解协议来找我了。我觉得取消考核是好事。另外,还有一点建议,案子办错在所难免,通报也有必要,但是我觉得在内网上通报一下就好了,通报以后大家看到了,见面有时候还经常损两句,办错的人也知道不好,但是不能弄个展板一放就放一年,太不人性化了。我们院里放的展板,虽然没有我们院里的,但其他法院的法官也有一些是办案多年的老法官,因为一些错误就要被“展示”一年,这样不好,管理也不是这样管理的办法,不人性化,建议取消这种做法。
丰县法院副庭长1:取消考核后指标压力小点了,但是办案压力仍然很大,信访压力也没有明显改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也没有明显提高,建议出台一些合理的激励机制。
丰县法院副庭长2:对我来说,我自己凭良心办案,考不考核对我来说没什么影响,考不考核我都是这么干的。我觉得,取消考核了,想干的还是会积极干;不取消考核,不想干的还是那样,还是不干,这个全凭个人自觉。
丰县法院副庭长3:取消考核后比以前轻松一些,有更多的精力搞审判。以前要考虑各种指标,为此要人为控制一些数据,比如收案和结案的时间、数量等。比如四项案件,有一些案件确实复杂,正常审限内办不了,为了减少四项案件数量,一些案件要想办法在网上提前报结,但实际上并没有结案。还有上诉率,以前考核的时候,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诉,经常要做多事人工作,实际上这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那上诉的少了,发改的当然也就少了,实际上这样并不能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有时候发改一下,我们基层的就知道怎么办了,不然就是这样糊里糊涂的协调了,下次遇到这样的案子,还是不知道怎么办。案子因为认识上和上级法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我觉得因为认识问题被发改也是正常的。还有调解率,调解确实有好处,这个不用多说,但是以前设置的调解达标率太高了,其实我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考核,谁不知道调解的好处多?现在不考核了,有一些能调解的我还是尽量调解,当然如果确实调解不成了,我也会尽快下判,不用考虑为了指标一而再再而三的调解,拖延办案。
丰县法院多名一线法官:取消考核是好事,没那么大的压力了,不用为了考核刻意的做一些指标,检查少了,台账也不用做了,不用为指标办案了。实际上法律都有规定,大家都按法律办就是了,没有必要考核。
贾汪法院院领导:质效考核不尊重司法规律,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造成法院的所有工作都围绕指标转,忽略群众需求,增加法官压力,在法律规定之外又给一线法官套上一层绳索,束缚多,压力大,工作没有热情或者想办法离开法官岗位,成了年轻法官的常态,支持取消,只要严格按照民诉法办案就行了。院领导加强监督与管理就行,不能插手案件,对案件指手画脚。通过考核来提高质量与效率,法院自搞考核一套,自我感觉良好,其实社会上十分反对,带来颠覆性的恶劣影响。
贾汪法院院庭长:支持取消,质效这个东西不能实际反映出一个法官的工作量,很多时候造成法官办案的压力太大,只是就按办案,疲于应付工作。法官办案不可能像生产机器一样定时定量定件,每件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一样,有考核的话,法官办案过程中会考虑更多的案外因素,不能客观的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会造成司法不公正,取消质效考核会消除办案法官的一些顾虑。
贾汪法院多名一线法官:1、我感觉取消了很好,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质效考核就是紧箍咒,只要考核、评比,紧箍咒就要紧一紧,一线法官每年面对那么多案件的压力,每天开庭、送达等工作都感觉时间不够用的,还要经常加班写法律文书,关键还要考虑到各种质效问题,很多时候都要考虑质效平衡,给我自身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这项工作取消了,我感觉很好,办起案件来可以更专心了。2、我比较清楚案件多、压力大是什么感觉,最主要的是,有考核的话办案不是办结就行了,还要考虑案件办结后给自己的指标造成什么影响,往往比较郁闷。现在取消了,反而能放开手脚了。3、法院搞质效考核比较荒唐,不自觉将司法工作等同于一般政府部门,自我混同、自我降价,不能客观反映审判工作规律,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质,早该取消。上下级法院法律明文规定是监督与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各级法院承担不同的审判责任,各自履行好审判职责即可。如非要考核,只考核二个指标,一个是年度办案数量,一个是年度不合格案件数量,且由本级法院考核,上级法院不能考核,不能对下级法院考核,包括条线。其实案件效率,每个案件不同,只要在法律规定内结案即可;案件质量高低,因素很多,提高质量手段很多,不是考核能解决的,特别是监督与业务指导就可以达到提高促进的目的,何苦搞质效考核呢?
泉山法院:第一,取消绩效考核,有利于减少干警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使干警能够更加轻松地从事审判工作,有利于干警的身心健康。第二,取消绩效考核,可以避免数字造假,使审判工作回归到正常状态,也可以有效解决法院当前审判绩效指标很好而群众评价不高的实际状况,有利于法院改进自身工作。第三,取消绩效考核,可以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避免为取得好的绩效指标而将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人为制造“立案难”现象。第四,取消绩效考核,可以节省一部分绩效考核管理人员,也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更多的审判资源投入到审判一线。第五,完全取消绩效考核,有可能导致审判质量效率下降。因此应当有配套的管理措施跟上,保留必要的绩效考核指标,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办案数量、发回改判率等。
新沂法院:一线法官一致赞同取消质效考核。但部分院庭长也表示担忧,认为当前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全部取消考核,可能会导致法官存在“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建议结合饱和度调研,合理确定法官办案基数;建立科学的奖惩措施,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提高办案动力,促进法官更愿到一线办案,主动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保留部分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案件质量,通过审管办抽查案件、抽查庭审、组织法律文书检查和评比等进行。
开发区法院:庭长、一线法官等对取消考核表示赞同,但院领导担心取消考核后审判管理就没有抓手了,本院的审判质效在全市法院排名如何也不清楚了,建议取消考核后要建立其他的管理制度。
鼓楼法院:大部分法官要求全部取消考核,部分建议可以考核少数重要指标,如差错案件率、超十二个月以上未结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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