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在审理某个离婚案件时,在被告认可双方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玄武区的情况下,仍坚挺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为由提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被告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但未举证。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玄武法院以被告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为由对其罚款2000元,被告在交纳罚款后表示悔过。
本案涉及滥提管辖异议,应该说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相信每个一线法官都会碰到过,全国各地法院也皆为此头疼不已。从近年审判实践来看,动辄提出管辖权异议,已异化为被告恶意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重要手段,甚至被个别律师奉为执业圭臬的“诉讼技巧”而津津乐道。滥提管辖异议,已成为继送达难之后困扰审判法官的又一程序难题。
比如,2015年,广东有法院曝出,有当事人以法院办公条件差、空气质量不好等异议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让人大跌眼镜。2016年,北京某公司在两位专业律师的代理下,在明知朝阳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罔顾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仍提异议并坚决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三中院审理。在被驳回后,某公司仍恶意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京知院在忍无可忍之下,一改法院系统对这种诉讼陋习默默忍受的传统,在裁定中旗帜鲜明的称“此举令人费解”,并对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了批评。
再举一个我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件:原告向我所在的F法院提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诉讼,根据民诉解释第22条,本案显然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按理说,对于这类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专属管辖,根本不存在任何解释和扯皮空间的案件,让人意外的是,被告仍然毫不脸红的以其住所地不在F区域为由,提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从实践来看,有不少律师认为,将提管辖异议是诉讼权利,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法院提出批评实属不当干涉行使权利。比如,某著名律师杨某某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评论代理律师的执业行为,是不妥的。律师为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会依法采取任何诉讼策略,这无可厚非。既然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提管辖异议的权利,就不存在违背常识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还有某政法大学的教授许某某认为,“律师代理权限来自委托人授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许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不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法院作为中立的机构,不宜作否定性批评。即使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并告知理由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谴责,法院应保持中立、客观”。
我认为,上述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属于为一己私利而恶意曲解法律,法律实务圈必须对此进行理论上的充分驳斥和道义上的强烈谴责。这里,首先表示我的观点: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并且具备形式上的正当理由,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通过赋予当事人对错误管辖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利,来保证民诉法设计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但是,这些年来,随着诉讼大爆炸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以及司法公正的强化和裁判尺度的逐渐统一,设计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目的已大为弱化,而出现了异化乃至被玩坏的趋势。
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一样,提出时必须同时提供初步的证据,必须具备“形式上的正当理由”。当然,这种“形式上的正当”,不要求最终一定正确,不要求事后被法院支持,但从表面上和法律上来看,必须具有争辩的空间和可能性。
也就是说,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条明文规定,明显众所周知的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民诉法中的正当诉讼权利的表现,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的任性表演,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不光彩的目的。唯有如此理解,才符合公正效率、法的安定性、法的原则和精神。
否定者常常认为,提管辖异议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告想提出就提出,什么案件都可以提,而不需要任何证据和理由。反正,这是法律赋予我的诉讼权利嘛!不行使白不行使,法院如果认为异议没道理,大不了驳回嘛!然后我再花一百元上诉就是了,还能再拖原告和法院几个月时间。
然而,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话,那将是不可思议的。照此逻辑,任何案件中的任何被告,都“有权”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都“有权要求”将任何案件移送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任何一个法院管辖(哪怕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明文规定),并且“有权”在被裁驳后上诉。显然,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结论,违反了已被写入民诉法的诚信原则,相信每一个正常人,每一个良善的法律人,都是不可能接受的。
滥用管辖权异议有三大后果:一是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二是诉讼中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尤其是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必将成为全国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想一想,法院好不容易送达成功后,被告随便邮一张纸过来,写上三言两语,就打乱了法院的开庭计划。法院下裁定送达后,被告再随便寄来一张上诉状,等两个月二审裁定下来后,还要再次送达开庭传票,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此,被告只需两张纸,两审法院忙累死。而且,本是简易程序的案件,就这样在被告的恶意运作下,可能一年半载都结不了案。
然而,令人惊诧的是,对于这种滥用诉讼权利、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恶劣行为,某些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但不认错,反而脸不红、心不跳,到处大放厥词,高称自己是在依法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
这种为了一己私利,而故意颠倒黑白,是非不分,恶意曲解法律、妨害原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端严重浪费宝贵司法资源的不正常现象,难道不应该遭到法律圈人士的一致谴责吗?难道不应该为每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内心良善的正常法律人所不齿吗?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因滥提管辖权异议受到制裁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针对这一陋习,南京玄武法院一反常态,突然亮剑,因而极具示范意义。实际上,本案也可能是中国法院对滥提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我们在这里,也希望这张罚单能够警示某些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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