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团购协议书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该房屋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内部团购协议书是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故该案案由应为预约合同纠纷。
刘某在签订内部团购协议后,依照协议约定向该房屋物业公司支付了购房诚意金,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协议中所约定的建筑房屋项目因故未能开盘销售,导致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该房屋物业公司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收取原告的购房诚意金应予返还。内部团购协议虽未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但原告实际遭受了付出款项的利息损失,故法院对刘某请求该房屋物业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参照合同订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刘某10万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