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医疗救治究竟谁说了算?由此来看,即使众多旁观者对马原延宕孩子治疗感到十分遗憾甚至愤懑,但在现行刑法秩序之下,将之治罪却显得非常牵强。那么,倘若在法律上不追究其责任,又该如何回应文章揭示出的令人不安的问题呢?在马原因自身认知而不给儿子医治,甚至不让儿子正常上学的故事背后,分明能看到一个自恋型人格的父亲对于子女命运的操控和权利的剥夺,而这显然与现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互相抵牾。《宪法》第49条,一方面将儿童保护明定为国家义务,另一方面则确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最后更明确禁止虐待儿童;《民法典》所规定的监护制度,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样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且不能“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法律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义务,但如何履行监护职责却属于父母的自决事项,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孩子看病就医、读书求学都要有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正是这种义务和权利合体的表现。但正因权利与义务合体的复杂构造,从父母的监护权中就会引发另一突出问题:孩子的医疗救治父母说了算吗?如果孩子罹患疾病,父母基于信仰认知或各种事由而拒绝为其医治,国家有权干预和强制吗?这一问题,又指向另一个核心:未成年人事项,究竟是国事还是家事?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有美国法上的“Baby Doe”案。在该案中,一对夫妻生育了一个患有唐氏综合症、外带食道气管瘘的孩子。尽管这种疾病可以通过手术修正,但唐氏综合症带来的先天缺陷却会使孩子未来智力低下,也会给父母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在产科医生的暗示下,这对父母选择不对孩子进行手术,放任让孩子死去。在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将这对夫妻告上法庭后,美国地方法院最终裁决:父母有权对自己孩子的医疗做出决定,包括有权做出不治疗的决定。由于舆情喧嚣,美国在此案后又通过了“Baby Doe Law”。该法案规定,父母拒绝提供必要的医学治疗,与拒绝提供水分、食物一样,应被视为对儿童的虐待。而且,即使父母不同意救治,在特殊情况下为挽救儿童的生命,医生也可以无视父母意愿而进行强制治疗。其理由是,在面对孩子的生命权时,父母的宗教信仰、自主选择甚至监护权都必须让位。如果父母做出危及孩子生命的错误决定,国家不仅有权力也有义务积极介入以保护孩子的利益,即法律必须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还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机会,所以在他们心智未成熟之前,父母就只能丧失决定让孩子去死的权利。与此类似,德国也出现了很多父母放弃对孩子的医疗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在2015年的一起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父母在未成年人子女生病时不予正规医疗救治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当孩子存在长久持续或反复显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父母即使不存在折磨的故意,但只要是漠不关心或因怯懦而对孩子的痛苦置之不理,就已经符合《刑法典》虐待罪中有关“折磨”的主观要求。由此来看,无论是德国还是美国,新近都通过扩张对虐待的解释,而将父母拒绝对孩子医治的行为归入犯罪。其原因在于,成年人有基于自身认知的健康选择自主权,哪怕是消极的不治疗,但不应将这种观念付诸于不具备选择能力的未成年人身上,否则就会构成对孩子生命危险的漠视和放任。再回到马原案,据医学专家的意见,马格所患的“马凡综合征”,如果采取积极正确的疾病管理,能明显改善患者的预期寿命;但如果延误诊疗甚至拒绝就医,就会随时面临死亡的风险。医学专家同样判定,对于马格这么小的孩子,如果不是离群索居且无医疗介入,“死亡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如果本着未成年人生命权优先的原则且采取扩张后的虐待解释,马原在不存在经济障碍的前提下,仅仅因“反现代医学”的偏执而拒绝带孩子就医,还是有被认定为虐待罪的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