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已经伤透了她的心
她竟还发现
丈夫曾陆续转账给情人
金额高达60余万元
忍无可忍的邵女士
直接把丈夫和情人告上了法庭
要求两人返还该笔款项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
网络图
2015年4月,杜先生在朋友聚餐时认识了雷女士,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杜先生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陆续向雷女士转账50余万元,之后又为雷女士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7170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先生、雷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杜先生对邵女士的诉求不持异议。但雷女士辩称,自己在不知杜先生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答应了杜先生的追求,杜先生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但她也给杜先生以及杜先生公司转账389000元,因此实际赠与金额只有24万余元,且大部分用于两人共同消费。
雷女士还认为杜先生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杜先生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邵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即使侵犯了,也应由杜先生对原告承担,两人的婚外情,主要过错在杜先生,如果判令由她个人承担,不能体现对主要过错方的惩罚。
杜先生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女士,该行为未经邵女士同意,且损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杜先生在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雷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雷女士返还邵女士437170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来源:浙江天平综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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