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远离洗钱
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账户实名制要求,针对性地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法人机构也纳入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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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案例
违规出借证券账户
2021年3月19日,陶某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A贸易公司从他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1000万元资金,转入A公司借用的“华某帆”的证券账户,再由华某按照陶某伟指令,利用其中709万元,操作账户买入“天喻信息”,后将卖出所得共计约756万元经由宋某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某帆、胡某、杨某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伟安排,A公司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某帆”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约756万元,转入A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A公司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A公司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案例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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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证监局表示,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此,责令A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天津证监局也表示,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名出借者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天津证监局对这5名出借者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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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监管部门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处罚力度,其实也向资本市场传递了“零容忍”的信号,对各方形成震慑,包括个人投资者,可以降低其出借账户的意愿,以此降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概率。
湘财证券在此提示各位投资者,无论是帮助亲朋好友无偿出借证券账户,还是想靠出借证券账户获利都是不可取的。这种行为不但违法,还有可能将自己陷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