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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看管的水池
默不作声的伙伴
童年的夏天可能很美
却处处都是隐患
当无情的池水带走一个年轻的生命
谁又要为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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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下午,小鸿的玩伴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请他一起去游泳。不过,“泳池”不在游泳馆里,而是绿化带内的两个大水池。然而,他们四人并不会游泳。来到水池后,每人从岸边拿了一块黄色泡沫板下水,打算像之前一样,借助泡沫板的浮力在水面上嬉戏。突然,意外发生了。小鸿抱着泡沫板向深处走去时,脚下一滑,整个人没入水池,手里的泡沫板也不慎脱落。眼看小鸿在水里扑腾了几分钟后失去了动静,小荣兄弟俩和小鹏慌忙跑回了家,谁都没敢和家人提起这件事。次日,小鸿父母到派出所报案,已经溺亡的小鸿这才在水池中被找到。
案发水池所处的绿化带,由林业站发包给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又转包给绿化公司施工养护,小鸿父母遂将林业站、工程公司、绿化公司,还有小荣兄弟俩、小鹏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1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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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鸿父母认为,该水池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却没有设置围栏和警告牌,也无人值班看管,正是疏于管理和违规施工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鸿溺亡。同时,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小鸿游泳,发生意外后却未进行救助,也需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绿化公司辩称,在园林养护期间,自身并无看护、防止未成年人游泳的安全保障义务,涉事地块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也均合法合规。而小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游泳没有充分认识,父母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小荣兄弟俩和小鹏也未尽到救助义务,故责任不在自身。小荣兄弟俩一家和小鹏一家则分别表示,愿意赔偿两三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绿化公司作为案发绿化带的承包人、管理人,在涉事水池旁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未安排人员对区域进行安全管理,故其未尽到谨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工程公司无责。同时,林业站与工程公司系委托代建关系,因工程公司无责,故林业站亦不承担责任。小荣兄弟俩和小鹏邀约小鸿至水池游泳,发现他溺水后却未尽力进行有效施救,事发后仍隐瞒不报,故三人存在过错,且相互间具有意思联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人尚未成年,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小鸿自身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应自负一定责任;小鸿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定绿化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荣兄弟俩、小鹏的双方监护人分别担责10%、5%,并互负连带责任,共计赔偿61万余元。小鸿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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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野泳事故多发,从长远来看,若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还需要从设施建设、管理方式、自救教育等方面着手,多方合力才能奏效。
一方面,水域管理部门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父母作为监护人,学校作为主要教育场所,都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平安成长;孩子们自身也应该提高重视,珍爱生命,切勿野泳!(文中均系化名)编辑 | 侯怡然(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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