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养鱼、种种菜
本是一件惬意的事
但要想打公共泳池的“主意”
这大伙儿意见可就大了……
业主将公用泳池“改头换面”引争议
2013年,刘某在湖南醴陵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别墅旁边是一个公用游泳池。入住后,刘某自行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采用金属片重新包围,更换了游泳池出入门位置,还占用游泳池浅水区填入泥土种菜,在深水区自行养鱼。
(涉案游泳池)
这些行为引起了其他业主的议论和投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对刘某进行劝阻,但刘某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恢复原状。
最终,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下,将刘某起诉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15天内恢复泳池原状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游泳池原系小区的配套设施,由小区开发商建造而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游泳池及所附地块已纳入公摊范围之内,故该游泳池属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已将小区配套的含案涉游泳池在内的设施及物业用房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修权、管理权等一切权责。
根据刘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房后虽有权使用该游泳池,却并未被授权由其专人使用或管理。刘某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加装金属片,更换出入门的位置,利用游泳池进行养鱼和填土种植作物,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构成侵权。
最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应停止对游泳池的侵占,于十五天内清理养殖在游泳池内的鱼类及填入的泥土,清除种植的作物,恢复游泳池原状,不得妨碍业主委员会对游泳池的管理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章来源:公众号@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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