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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兽用抗菌药物生产和使用大国。兽用抗菌药物能有效防治动物疾病、提高养殖效益、保障畜禽水产品的有效供给。但是,由于兽用抗菌药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养殖环节使用不尽合理、用药意识不强、公众对细菌耐药性认知度不高等问题,导致兽用抗菌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迫使养殖环节用药量增加,从而加剧兽用抗菌药物毒副作用和残留超标风险,严重威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给人类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药物退出计划势在必行。
7月9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发布了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和相关管理政策的内容,食品伙伴网对公告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具体如下:
一、企业要求变更
二、管理政策调整
自2020年7月1日起,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第220号废止。至此,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即将正式退出,要求兽药生产企业禁止生产,进口代理商禁止进口相应的兽药产品,而饲料生产企业也要停止生产相应的商品饲料。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相关规定
有关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规定,在原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要求,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2017年10月30日原农业部兽医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第168号和2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品种限定在26个品种。
之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规定一直在修订中,直到现在,才有了正式的公告。纵然,规定一出,将会对各类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但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安全方面考虑,这是一项有力的举措,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具体修订结果出来之前,相关企业应该做好调整,以应对新规定的到来,食品伙伴网也将继续关注。
作者:食品伙伴网标法部 王姣
编辑:食安伴
监制:王晓华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文章来自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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