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1]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发〔1993〕32号第15条。
[3](2018)苏09民终5459号。
[4](2017)粤0604民初5841号。
[5](2019)琼01民终385号。
[6](2017)京02民终6962号。
[7]该类表述详见本文所引案例判决文书内容。
[8](2017)最高法民申663号。
[9]比如,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0]《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财产性知识产权的归属》,作者:张学军,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11]比如,《专利法》第六条,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规定。
[12]张少东,刘宇:《离婚纠纷中有关知识产权分割问题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差异性为分析视角》,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38-43页。
[13]张少东,刘宇:《离婚纠纷中有关知识产权分割问题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差异性为分析视角》,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38-43页。
[14]陈飏:《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3期,第127-133页。
[15]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16]《干货!热议婚姻中的知识产权》,作者:陈军,载于《金杜研究院》,2018年11月1日。
(下篇)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参见《溥仪〈我的前半生〉版权被认领》,载《宁波晚报》2008年8月30日,http://daily.cnnb.com.cn/nbwb/html/2008-08/30/content_18602.htm;《末代皇帝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再起争端》,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网2009年9月6日,http://bjx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10/id/3496198.shtml。
[3]李先波、何文桃:《论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归属——由〈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引发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4]孙学致:《应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范围——从溥仪著作权继承之争说起》,载《法学》2008年第2期。
[5]张浩俊:《民法知识体系应当围绕人身权与财产权来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27页。
[6]钟楚:《情理与法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论点摘编》,载《中国出版》2007年第12期,第13-19页。
[7]周艳敏:《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从〈我的前半生〉的权属争议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4期,第59-64页。
[8](2015)景民三初字第8号。
[9](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10]《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案例实证分析》,作者:陈磊、黄书立,载于《IPRdaily》,2020年3月24日
[11]《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之价值评估》,作者:张华松,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1期
[12](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87号
[13]《知识产权继承制度初论》,作者:王干,载于《知识产权》,2005年第4期
[1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5]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C⑶根据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本国法认为商标共同所有人的几个工商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标,不应妨碍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注册,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但以这种使用并未导致公众产生误解,而且不违反公共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