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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力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提供疫情防控环境安全保障。加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复工复产企业环境管理的指导帮扶,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二是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审批和验收,采用属地办理,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落实环保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三是完善环境要素政策保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积极开展市级储备指标统筹,并争取省级指标,优先解决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配套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对生态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四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依托“花园云”平台,优化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现场指导帮扶,指导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环境应急准备、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疫情防控期间,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及时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企业因配合政府管控要求实施停工停产导致未按时缴纳行政处罚罚金的,不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暂时难以履行的,可分期或延期缴纳。五是强化监测技术支撑。加强因疫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准备。做好各县(市、区)水、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接纳定点医疗机构废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急监测工作。引导鼓励环境检测机构和设施运行维护机构加大对企业自行检测分析、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管理等活动中的技术支持力度。六是优化生态环境咨询服务。建立企业环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多维度企业环保咨询服务。完善“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采取线上视频、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行线上的培训和服务。推广环保管家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环境安全“体检”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平稳、安全生产。七是实行生态信用差别化管理。推进以生态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因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产生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纳入环保“黑名单”。支持企业进行生态信用修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结束前,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申请生态信用修复,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修复。八是做好生态环境舆情疏导。加大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企业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帮助企业采取针对性、可行性的整改措施,减轻企业社会压力。九是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落实局领导联系县(市、区)分局和企业制度,组建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根据企业环保服务需求,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局分别选择10家左右企业主动结对服务,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对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在疫情防控期间,专家服务团队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复工复产的突出问题以及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环保问题,推动“三服务”活动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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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孙蓓蓓 编辑:施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