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腹痛、不孕等病症
困扰多年后
孙某得知
10余年前的一次诊疗中
一块纱布被留存在了自己的腹部
在起诉医院索赔过程中,院方提出,在孙某就诊后的几年间,医院的经营权发生了变更。孙某是否还能继续向医院索赔?经营权变更能否让医院现在的股东免去赔偿责任?
孙某将禄劝县某医院起诉至禄劝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医院在为自己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手术过程中将纱布遗留在其腹部,导致自己承受了10余年的病症折磨及完全不必要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并由此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4.9万元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在被告禄劝县某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因为该医院的诊疗行为而给孙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禄劝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8147.11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禄劝县某医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院方称,该医院是在2013年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而对孙某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发生在2008年,直接医疗关系是在转让前与之前的医方之间形成,对于双方当时的治疗情况及相关医疗细节,该医院是不知情的。
据此,该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判决驳回医院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股权转让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编辑:戴函晋、邓莎莎(实习)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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