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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剥夺了我做父亲的权利,必须把10万彩礼还给我”。近日,江西宜春,因结婚4年妻子未怀孕,男子王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10万彩礼钱,理由是妻子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利。
2018年10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见面礼3万元、三金费用2.4万元、彩礼10万元。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一同在外打工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经多方诊察、治疗,通过试管等方式进行受孕均失败。长达4年的生活里,双方就妻子不孕的问题三天两头发生矛盾,王某思想传统,传宗接代意识强烈,其时常将怨气发泄在妻子头上。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导致感情消耗殆尽。2022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关于离婚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女方没有怀孕或者不能生育并不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当然,如果由此导致男女双方矛盾加深,且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因为双方已经结婚四年多,所以不能主张撤销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女方没有怀孕或者不能生育,并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男女双方结婚四年多且共同生活,男方仅仅因为“女方不能怀孕”而主张退还礼金,是毫无法律依据的,理应被驳回,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因妻子长期未怀孕,认为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长期的治疗和备孕过程中,两人矛盾不断加深,妻子李某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某财产分割款4万元,并主动放弃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法官为他们发放民事调解书及离婚生效证明。有网友认为,对于女方来说,婚姻中4年的付出,青春、操劳,最终只分得了4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很不公平。也有网友说,对于男方来说,当初付出了彩礼等费用,最终却又成为单身汉,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再次结婚也不容易。可以说离婚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没有赢家!从本案来说,怀孕是多方面的努力的结果,女方为生孩子经历的尝试和痛苦,也是常人无法理解的,男方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女方身上。现代医疗技术这么发达,大多数夫妻还是可以生育孩子的,如果实在没有能力生小孩,还可以去领养孩子,谁也不会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况且,两个人走到一起,共同负有责任和义务去经营家庭,孩子是婚姻生活中的一部分,但绝对不是全部。经营婚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理解,才能长久地维系。婚姻走到最后,更多的是另一半的陪伴,双方携手到老,希望大家能够珍惜婚姻中的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