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升企业遵法守法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持续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发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作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将六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新疆某玻璃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案。
2022年3月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玻璃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液氨罐液位已达到高高报连锁限值,但制氢站PLC显示器中阀门未动作,没有动作记录显示。经操作人员采取手动紧急切断阀门,制氢站连锁显示器中阀门仍显示开启状态,且该公司未对报警处置措施和报警解除人进行记录。同时,发现该公司1台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屏幕破损,无法正常显示报警数值,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新疆某硅业有限公司未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案。
2022年3月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硅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金属硅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
昌吉州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2年3月15日,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州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因素进行编制,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不齐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评审。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新疆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案。
2022年5月16日,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NH3气体监测报警主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液氨、二氧化碳、氧气等泄露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吉木萨尔县某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设备案。
2022年3月29日,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双层管测漏监测系统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开启投用。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
新疆某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在发酵池作业过程中未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案。
2022年4月7日,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有一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损坏送修后,4月6日、7日上午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审批中气体检测仍写合格,该公司在有限空间发酵池作业过程中未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奇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罚款。
来源 / 昌吉日报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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