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伊宁市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6起价格违法案件通报
为全力保障伊宁市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价格平稳有序,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将6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土豆、黄瓜、大葱等蔬菜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认定,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土豆、生姜、大葱等蔬菜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认定,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蔬菜及水果未明码标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蔬菜及调味品、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蔬菜及调味品、食品未明码标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涉嫌哄抬物价,现已立案,案件正在查办当中。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 / 伊犁零距离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投稿邮箱:bingtuan@chinanews.com实拍新疆乌鲁木齐“菜篮子”基地果蔬供应充足(中文)厉害!这里承担着新疆冬季85%以上的果蔬供应(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