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反垄断法》修订亮点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反垄断法》的修订亮点如下:
(一)导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建立“安全港”制度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四)规定对轴辐协议的监管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六)加大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
金融领域公平竞争监管加强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也愈发重要,引起了众多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2年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工作会议中强调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将是银保监会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2022年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再次明确表示金融领域反垄断是我国实现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监管案例——内蒙古某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涉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分行被控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市场支配地位,在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时,要求贷款农牧户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发放贷款。该分行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要求下属支行停止办理农牧户贷款代理保险业务,采取退还保费、建立农牧户阳光办贷卡制度等措施积极整改。
三
学习新《反垄断法》,公平竞未来
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新《反垄断法》的颁布与施行,有力填补了《反垄断法》(2008年)立法的不足之处,结合中国竞争执法十余年以来的经验和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进行了立法层面的修订,更加符合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市场有序竞争和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法律指引。
金融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随着对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金融行业经营者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新《反垄断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
(三)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依法自觉合规经营,树立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提升公平竞争合规能力;
(四)在期货行业弘扬以公平竞争保障和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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