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宸出庭律师
专注于诉讼实务
律师随笔,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
前言
2021年上半年,我们担任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中,有七个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例,当事人从被羁押状态得以恢复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本文拟对办案过程的一些体会作点记录。
由于刑事追诉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特别是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中有些是经审查后认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甚至是被错误追诉,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不批捕的当事人本来就是清白。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只就这些案例中印象深刻的几个案件简单回顾,并且隐去具体细节,重点记录一下办案体会。
一、印象深刻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某外省人在当地市场做外贸生意十余年,因为这两年疫情原因,外籍客户不方便亲自到国内办理业务和付款。
有一次,通过网络交流,外籍客户在网上订购了一批货,但是因为外币管理等问题,不便直接付款,于是该客户就称委托在我国境内的朋友支付该笔货款。这次业务很顺利完成,她也如约发货,也收到了外籍客户委托的国内朋友付来的货款。
突然有一天,这位外省人被我们当地警方带回,便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据了解就是因为前一次代她的境外客户支付货款的人是诈骗团伙成员,警方根据资金流向找到她,认为她可能也是该团伙的同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数次会见了当事人,从当事人陈述中了解到了案件事实,初步判断她可能是被冤枉了。随即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准许,而公安机关在清明节前一天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批逮。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是7日,2021年清明节放假加上周末一共3日,也就意味着,该案清明节收假回来只有3日时间,检察院就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们在收假回来第一日,立即组织团队核心力量对案情紧急研讨,并制作完成《xx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对律师了解到的案情和罪与非罪问题作了论述,认为如果辩护人了解到的案情属实,指控该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建议不予批捕。
次日,我们到检察院拟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被工作人员告知检察官正在去法院开庭的路上了。由于接下来只有两天的时限就要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更何况检察院不一定在时限最后一日作决定,且可能还需要走内部程序,情况紧急,我们当机立断直接赶到法院等主办检察官面陈意见。
结果我们就在通往法院刑庭的过道上,还真将主办检察官给拦住了,并在她开庭前的几分钟时间作了重点意见陈述,当面提交了律师书面意见。
该案在审查批捕的最后一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在于当晚十点多钟办完各项手续恢复人身自由,与提前从外省赶过来的家人团聚。
【案例二】
这个当事人的案件有点传奇色彩,在短短的70日左右的时间里,先后两次被两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他来说,不知道是一种什么样体验。
他先是因涉嫌犯罪在老家被带到我们当地刑事拘留,接受亲属委托后,律师也是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案情,从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发现该案疑点较大。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许,此后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并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30多日后在一个节假日中间,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
但是,当他刚刚呼吸到自由的空气,还没有来得及与家人见面,就在走出看守所大门那一刻,又被他老家赶过来的公安以涉嫌另外的案件给带回老家的看守所关押。
为此,笔者继续接受亲属的委托跟进案件,又经过三十余日数次差旅奔波,最后,这位当事人在被羁押三十余日后,再获不批准逮捕,短短70余日同一人两次刑拘两次不捕,现在想来都还有点惊心动魄。
【案例三】
一位来自县城的嫌疑人,大学毕业后,留在我们这座城市一个令很多人羡慕的单位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奋斗已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部门领导,他还跟妻子生育两个可爱的小孩,小的只有一岁多,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
他在本案中所涉嫌的犯罪,就其事实而言,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一定争议,或者也可以说是两可之间,也没有发生现实的社会危害,而且已过去多年,甚至在追诉时效上也存在争议。
律师接受亲属的委托,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走访了相关群众后,对该案的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在该案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并且主动约见检察官当面陈述了意见,希望检察官能够根据本案主客观各种情节综合考量,对嫌疑人作无罪化认定,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作出更符合法律的人性化和社会效果的不批捕决定。
这个案件在嫌疑人被羁押的第14日,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险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恢复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并且保住了工作。
二、几点办案体会
(一)捕还是不捕?理念似乎正在慢慢转变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随着捕诉合一等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感觉到检察院对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把关,相对以前更为严格,但是,理念也有所转变。
2019年10月18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专题讲座,针对民营企业给予司法保护时提出:“......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
张军检察长的这段话虽然是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家,但是,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中“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嫌疑人,倾向于不捕的也在逐渐增多。
(二)民间流传的“黄金14天/37天”说法是怎么来的?
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黄金14日或者37日。这个说法怎么来的?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实际上就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被逮捕就会得到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公安机关会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7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如果是涉嫌团伙、流窜、重大复杂疑难等特定案件,刑事拘留可以延长到30日再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不论公安机关7日还是30日提请审查批捕,检察院均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须释放嫌疑人。
可见,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案件最迟会在14日(7日刑事拘留+7审查批捕)内、特定案件会在37日(30刑事拘留+7日审查批捕)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不批捕就意味着当中人获得了人身自由。因此,民间便将期限称为黄金14日或者37日。当然,这里的黄金14日或者37日,有人选择被动坐等结果,有些人会选择主动辩护与争取。
(三)再说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说话?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经常会听到社会上对律师的偏见就是说律师“替坏人说话”,关于这个话题,我们也有专门著文详细论述过,这里不再过多展开,只简单说两句。
首先,并非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人都是“坏人”,从我们这几个不捕案例来看,其中有些就是经过办案人员严格审查以后,确认属于清白之人不予批捕释放的。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和世界公认的主流法治精神,即使是有罪之人,他也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努力防范冤假错案,力争无罪的人免受冤枉,有罪之人罚当其罪,这是辩护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再者,当事人获不捕、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并非律师起决定作用,而主要是司法机关严格审查依法办案的结果。律师只不过是动动嘴说说话,站在不同的立场发表一下意见,是否采纳,全由司法机关主办人或裁判者决定。律师的辩护工作,只是协助办案人员更好地查明事实,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已,对案件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正确并被司法办案人员采纳,不正好说明律师辩护是有意义和价值的吗?即使律师意见不正确,不采纳便是,但作为居中裁判者,从不同的角度多听听不同的意见又何妨?毕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和质疑的裁判,才可能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
在我们办理的这些不批捕的案例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还是司法机关而不是律师。也许在有些案件中,律师确实提出了司法人员没有关注到的证据和法律,从而改变一案件的定性;而在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律师的意见并未起到作用,或者律师所关注到的事实和法律,办案人员早已关注到了。
因此,嫌疑人被不批捕释放,不是律师能决定的,而是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审查以后作出的正确决定。律师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时候甚至可能是关键作用,也可能任何作用都没有起到。律师本身不代表正义,但律师与司法程序的其他参与者一样,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过度拔高或者贬低律师的作用,都是不可取的。
(四)律师的辩护贯穿刑事诉讼全程,重心甚至有所前移
律师的辩护工作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随着捕诉合一、认罪认罚改革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的工作由传统的以法庭辩护为主,逐渐转移到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这些中间环节都存在着变数,律师都可以有所作为,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辩护的重心正在逐渐前移。
往期经典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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