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宸出庭律师
专注于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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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现实普法意义,与大家分享一下。
当事人的爷爷生前立遗嘱指定由其继承房产,爷爷去世一年多后牵出一场官司,判决结果有点出乎意料,法院认定遗嘱没有问题,但由于这位当事人不懂法,少了一个步骤,最后却没能继承到这套房产。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案情回放
小张的爷爷生前有四子一女,奶奶已去世多年,奶奶去世后爷爷一直与小张一家生活。小张的爷爷名下有一处房产,想在自己百年后将该处房产留给小张一家,由于小张的父母年纪也大了,为了避免以后过户手续麻烦和节省费用,一家人商量着一步到位由爷爷立遗嘱将该处房产直接指定由小张继承。
二年前小张的爷爷去世,小张当时在外地工作,回家办理了爷爷的后事后,想着反正爷爷也写了遗嘱,其他人也知道有这份遗嘱,爷爷刚刚去世,如果马上就去与其他人谈分割遗产或者过户,也怕伤到大家的感情,于是这个事就暂时放了下来。
但是一年多以后,小张的父亲的兄弟姐姐间因为一些原因产生矛盾,并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他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于是联合起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小张爷爷名下的这套房产,小张得知打官司的消息后,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准许,小张向法院提交了爷爷的遗嘱并主张按遗嘱执行。
现在一审已经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小张的爷爷虽然在生前立有遗嘱,但因为小张未在法定期间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依法已视为放弃继承,因此没有支持小张的主张,而是判决由他的三位叔叔、一位姑姑和小张的父亲共同继承。
看了小张带过来的材料和听了他的陈述,我们告诉他,虽然他有爷爷的“遗嘱”并且遗嘱本身也没有问题,但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没有问题,上诉胜算的概率不大。
小张听了我们的分析后,才知道吃了不懂法的亏。下面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二、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一个人生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对后事作出安排。这里的“遗嘱”是广义的理解,从狭义上具体又可以分为遗嘱和遗赠。
遗嘱和遗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遗嘱是指立遗人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而遗赠则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继承。
遗嘱与遗赠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赠内容起二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而遗嘱则不同,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
这就是小张这个案件的知识点所在,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孙子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二个顺序法定继承人中,并不包括孙子女。
具体到小张这个案件中,也就是小张并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那么,根据前面的分析,他爷爷生前虽然立遗嘱指定自己百年后由孙子小张继承案涉房产,但该“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小张在爷爷去世前就拿到了这份遗嘱,他在爷爷去世后,就应该知道遗赠的具体内容,而他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并没有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在法律上已经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三、体会
看了这个案例,也许有人会觉得小张的叔叔和姑姑不厚道,也有人会对法院判决不理解,明明是老人家的真实意愿,为什么不尊重逝者的遗愿?
但是,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小张的父亲与兄弟姐妹反目,这其中也可能存在一言难尽的原因,他的叔叔姑姑们这种“反常”之举,也许有他们自己认为的情理所在。而作为法官,既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自然要依法作出裁判,而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凭自认为的“良心”来断案。
很多时候法律本身并没有错,而只是因为人们不懂法才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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