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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 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 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解读:明确数据安全法中“数据”范畴,包括电子数据以及非电子形式的数据的各类数据,较《网络安全法》中“数据”的范畴更大,这对企业组织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同时也明确了“数据处理”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了“数据安全”的定义。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解读:数据安全工作的开展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落实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解读:明确保护个人及组织数据的权益,鼓励数据合法利用与自由流动,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需要在过程中解决数据流通、数据共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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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解读:通过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安全,明确数据安全与数据开发利用的平衡关系,二者相辅相成。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解读:强调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鼓励数据创新应用,鼓励并要求建立各省、市大数据局平台,确保落实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共享各个环节的数据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解读:强调了对数据安全技术的支持,包括密码技术、数据脱敏、数据防泄漏、访问控制、数字认证和容灾备份等关键技术,同时包括一些新兴技术,包括同态加密、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和区块链等,鼓励推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解读: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并组织推动各行各业共同制定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及数据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解读:促进并支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测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及安全处置等方面服务及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解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这是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发展必然。需要落实《信息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平台通用功能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GB/T37932-2019)等规范要求,并需要进一步引入新兴数据安全技术。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解读:支持对数据安全等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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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解读:明确表明数据分类分级为数据安全的基础要求,需建立相应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及规范,梳理数据资产,分类管控。需要根据行业、业务类型、数据重要性以及数据泄露带来的危害等进行综合梳理分类分级,制定数据分类分级规范与模板。同时应进一步采取新兴技术以及智能化处理方式实现敏感数据识别,分类落实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解读:国家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要求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以数据安全为中心,利用多种数据安全技术,从监测、分析、防控、研判和预警等多维度落实数据安全监督工作,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障,实现数据安全风险的可视化,实现对数据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监控、审计、溯源等。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解读:国家通过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对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做到快速响应,降低数据安全事件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解读: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出境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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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解读:明确要求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教育及培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要求数据安全保障需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履行保障义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应对数据活动全生命周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可结合自动化分析及响应工具,并进一步加强数据风险监测、数据安全审计,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措施,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并落实安全事件上报。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 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解读:进一步明确要求需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明确风险评估需要包含的内容,以及各类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对于数据出境提出更明确的规定,执行更强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解读:对于数据的采集提出要求,同时也应参照《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规定,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 记录。
解读:对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出要求,采用身份认证等技术落实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应的审核及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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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解读:对政务数据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解读:对于参与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及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要求受托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做好监督。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 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解读:政务数据的开放对政务数据安全治理提出了迫切要求,首先是分级分类,其次是数据的监控,威胁检测,预警、告警,以及数据安全事件的追溯和响应,需要对政务外网,政务数据共享(基于政务云)构建统一的数据安全风险感知平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解读:要求建设统一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数据开放目录,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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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执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及个人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能面临的安全处罚规定。违法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可能面临的安全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明确了违反数据出境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安全处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明确了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规定义务可能面临的安全处罚规定。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解读:明确说明若以窃取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或开展其他可能造成个人、组织利益受损活动的,均应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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