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覃某纯伙同他人持刀砍伤他人致1人重伤二级;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莫某强多次盗窃电动车的电瓶,被盗电瓶共价值2700余元;2021年9月,覃某纯、廖某、罗某3人乘坐轿车围追堵截他人,在追撵过程中持钢管、砍刀等凶器对他人小轿车进行打砸,致使他人小轿车多部位损坏并撞向路边花圃,造成左前轮爆胎的事故;2021年12月20日凌晨,覃某纯、廖某等10人分别乘坐小汽车、助力车持砍刀、枪支、钢管等器械与他人在柳江区某路段聚集,并驾车高速追逐、别车、碰撞,相互开枪射击,造成二辆小车损坏。
另查明,2020年3月26日晚,覃某纯、廖某、韦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凶器在柳江区某公司内持械打砸,作案后逃离现场。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莫某强、罗某等4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覃某纯等2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韦某等2人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合法诉讼权利,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件较为复杂,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柳江法院 周敏华
编辑:梁国端
校对:梁夜伊
审核:杨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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