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该村村民李某把其经营管理的65亩松树木,转让给忻城县思练镇的木材老板黄某,总价为14.4万元。双方约定,在黄某砍伐运输松树木一半面积时,需要把松树木款全部付清给李某。
然而,如今松树木已经砍伐并运输完毕,黄某却还有1600元尾款没有付。李某多次打电话向黄某追讨,黄某都不予理会。无奈之下,李某向里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通过对当事双方了解,得知黄某之所以未付松树木尾款,是因为黄某在运输松树枝过程中由于树枝伸展开,刮到他人的40多棵桉树,造成桉树脱皮无法成材,黄某被要求赔偿桉树的损失。经协商,黄某最后赔偿3200元给桉树家主了结此事。
黄某认为,自己是砍运李某的松树木才刮到桉树,那3200元赔偿费应该由松树木主家李某负责赔偿,所以黄某扣除李某的松树木尾款1600元。
对此,李某则认为,是黄某自己在装运的过程中没有把木材装好才刮到桉树,赔偿应由黄某自己赔付。双方坚持立场,意见不同。
当里高镇调解委调解员电话与黄某沟通调解事宜时,黄某坚持认为自己扣除李某的尾款并没有错,不愿意参加调解。李某也坚称,如果黄某不付尾款,他肯定要起诉。
考虑到此纠纷的款额不大,而且起诉要到忻城县人民法院,对双方尤其是李某,所花的精力和费用都较大。因此调解员并没有因此就终止调解,而是耐心的与双方继续沟通,阐明人民调解对解决这起纠纷的好处。最后,黄某同意调解。
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积极准备调解工作,并于10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刚开始,李某与黄某依然处于对立的情绪,互不相让,都声称哪怕最后走到法院也要坚持到底。
调解员见状一边安抚两当事人的情绪,向李某与黄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再从法律的角度去解读双方所签订的松树木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中双方约定:黄某在砍伐、运输过程中,所出现的安全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黄某承担,李某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调解员细心为两当事人解释双方所签订的各项条款,并指出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刮到他人桉树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理应由黄某负责;但从情理上讲,李某作为松树木转让方,对运输通道较为熟悉,对于可能出现的障碍的地方,李某理应当协助黄某与其他村民沟通排除障碍。
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后和不断的做思想工作,李某与黄某都理解对方的不容易,同意作出让步。再三考虑后,黄某同意付给李某500元以结清松树木所有尾款,并现场当场支付,李某再无异议。
最后,双方都表示非常感谢调解员带来的普法。李某感激地说,真的是人民调解为人民,如果没有人民调解员的热心与耐心,自己的维权成本就很高了。
来源:里高司法所 梁海俊 韦卓旋
编辑:梁国端
校对:梁夜伊
审核:杨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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