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之
确有必要的六次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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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耀辉供图/图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01▶
刑事拘留后的首次会见
02▶
审查逮捕期间内的会见
03▶
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04▶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05▶
开庭前的会见
06▶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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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耀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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