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商品
企业有负面评价的不实信息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一起在微信朋友圈
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的
情侣付费让他人
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
企业提起名誉权诉讼
二审宣判!
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
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 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被侵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还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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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刘 茜
主编丨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