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第37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西宁市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
生态空间管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打造新时代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三生”共融、水城共融、蓝绿共融的美丽西宁,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确保到2025年,全面建立与地区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责任体系、规划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市重要河湖水域岸线监管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长效机制更加健全,管控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形成人水和谐共生新格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青政办〔2022〕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执行。严格执行《西宁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全市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时间要求开展规划的修编工作。规划修编、实施要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等相衔接、相协调。
(二)统筹流域保护。统筹建立健全湟水流域管理体制机制,落实《湟水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协同开展湟水源头水域岸线保护工作,强化湟水各级支流源头的统筹和监管,系统保护好河流、湿地、水库,保持岸线自然形态,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原真性,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三)强化分区管控。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湖水域岸线项目可利用、控制利用、禁止利用区域。强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融合。对湟水国家湿地公园、北川河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通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依据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二、规范岸线利用项目审查
(五)强化审批许可。依据《西宁市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得以涉河湖建设项目名义批准建设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涉河湖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审查批准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围垦湖泊、围垦河道,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六)分段分级审查。严格审查权限,市域内湟水干流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级管理的南川河、北川河。县市界河河流边界河段,县市界河上、下游各10公里内河段上所有建设项目;其他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七)依法依规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受理、审核、许可关,依法依规办理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查手续,严禁越权许可,不随意扩大项目类别。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应征求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要按照“许可一项、报备一项”的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涉及占用林、草、湿地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九)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文件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十)加强过程监管。强化岸线利用项目行政许可、施工前备案、施工期监管、竣工检验等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防洪应急规定等实施。对需要采取防洪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要跟踪监管,确保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水域管理,在靠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河段完善危险标识牌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强化日常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定期组织排查涉河湖建设项目,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以湟水干流整治为重点,逐步向湟水支流及农村河湖延伸。各级河湖长按照职责开展河湖巡查工作,督促协调解决违法违规利用河湖岸线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巡护、防汛检查等,加强对河湖岸线利用项目的检查。
(十三)分类推进整治。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河湖安全底线,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治理修复。
整改规范类。经过技术论证,基本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河势稳定,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综合项目使用年限、功能定位、效益发挥等情况,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予以保留。
补救消缺类。经过技术论证,对河道行洪、生态安全有一定影响,但通过工程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专项补救设计,经技术论证通过后,及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验通过后,予以保留。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河湖长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亲自谋划推动,靠前指挥、一线督导。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协调督促上下游、左右岸、千支流各有关地区、部门压实责任,共同推动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强化规划约束,严格审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工作取得实效。
(十五)严格动态管理。依托西宁市河湖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成果、岸线利用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针对违规利用岸线问题,严格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定期采集、更新岸线利用项目信息,整改一处,销号一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十六)推进科技治水。推进西宁市河湖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省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河道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疑似问题的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提升河湖管护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认真落实《西宁市河长制湖长制管理规定》,将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河湖面积萎缩、阻滞行洪、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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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
编辑:马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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