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了建议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股份计划(包括股份期权及股份奖励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总结”)。主要修订如下:
✥咨询总结: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1-Share-Schemes/Conclusions-(July-2022)/cp202110cc_c.pdf
主要修订
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扩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1的适用范围至涵盖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计划(合称“股份计划”)。
界定股份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包括雇员参与者、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者。
对发行人加设计划授权限额和要求发行人另设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若在三年期内更新计划授权,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向以下人士授予股份须经股东批准:(i) 向个别参与者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或(ii) 向关连人士授予超过最低豁免门槛的股份。
归属期须为至少12个月,但在计划文件中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向雇员参与者授予股份的归属期可以较短。
发行人向以下参与者授予股份须个别逐一披露详情:(i) 关连人士;(ii) 获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及(iii) 获授予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发行人须于年报中披露 (i) 每项股份计划的概要;及(ii) 有关年内授出现有股份的资料。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对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仅采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根据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授予股份则须符合第十四章2及/或第十四A章3的规定。
生效日期
《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背景
为提升股份计划相关的监管,以管理上市股份的摊薄情况及提供有用的披露资讯, 维持高水平的投资者保障,联交所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建议修订有关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以提供一个统一规管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授予股份”)的监管框架。公众咨询期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
经仔细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联交所决定采纳咨询文件的建议,并按回应人士的意见对某些建议作出适当的修改, 主要涉及薪酬委员会的角色、股份奖励及期权的归属期以及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等。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如下,并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A) 涉及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
范围扩大以涵盖股份奖励计划
合资格参与者
现行《上市规则》没有限制合资格参与者的类别。
雇员参与者—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关连实体参与者—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等关连实体的董事及雇员;及
服务提供者4—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对其长远发展有利之服务的人士。
原有要求薪酬委员会批准向关连实体参与者及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的建议将不会被采纳。这些事宜将继续由董事会批准。作为一项额外保障,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可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股份计划确立时,就纳入关连实体参与者和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股份计划的目的及发行人与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在通函中发表看法。
计划授权
现行《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所有股份期权计划的股份期权授予加设限额,以不多于其已发行股份的10%为限。在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征求股东批准以更新计划限额。
在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发行人所有股份期权计划的股份期权授予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10%的计划授权限额将被采纳,而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不得超过30%的规定将被删除。联交所在计及拟定授权的必要性、行业规范及授权下股份授予的标准等因素后或会给予计划授权限额的豁免。
此外,若在三年期内更新计划限额,须经发行人独立股东批准。联交所认为,此规定有助保障少数股东,使他们有权否决发行人在三年期内不断更新计划授权而导致股份摊薄。
此外,作为一项额外保障让股东免受因向服务提供商授予股份而造成大幅摊薄影响,发行人须在计划授权限额中就向服务提供者授予股份另设一个分项限额(“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该分项限额(及其任何更新)必须经股东单独投票表决,但与原建议对比,毋须薪酬委员会批准。
向个别参与者授予股份
现行《上市规则》规定,若在任何12个月内向个别参与者授予的股份期权所涵盖的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1%个人限额”),则该项股份期权授予须经股东批准。
在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中,此批准要求的范围将扩大至所有股份计划。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
现行《上市规则》要求所有向关连人士的股份期权授予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获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批准5。此外,授予关连人士股份奖励属《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无论股份授予规模如何,必须由独立股东批准。
在经修订的《上市规则》中,上述要求将继续适用并扩大至所有股份计划,但由薪酬委员会批准的建议并没有采纳。
此外,就向以下关连人士授出股份奖励提供最低豁免门槛:
向发行人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授出的股份奖励,及
向独立非执行董事6或主要股东作出的所有股份授予(包括股份奖励和股份期权)。当相关授予会使任何12个月期内向上述获授人授出的股份奖励或股份期权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0.1%时,才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此外,有关向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授出股份期权的500万港元最低豁免门坎将被删除。
最短归属期
现行《上市规则》没有对归属期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所有股份计划的归属期须为至少12个月,但在计划文件中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向雇员参与者授予股份的归属期可以较短。非雇员参与者的归属期不得少于12个月。
若董事会向雇员参与者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
计划文件须载有授出期权或奖励的归属期可较短的特定情况。任何有关安排均须于有关采纳计划的通函中清晰披露,并由发行人董事会(如有关安排可适用于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出股份,及薪酬委员会)解释为何有关安排属恰当,以及股份授予如何符合计划目的。联交所在预审发行人通函时会一并审阅上述披露资料;及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现行《上市规则》要求计划文件陈述有关授予股份所附带的表现目标。若无表现目标,则须作否定声明。但现行《上市规则》没有提出有关退扣机制(即万一有参与者发生严重不当行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失实陈述或发生其他情况时,发行人可收回或扣起原已授予任何相关参与者的任何股份或期权)的具体披露要求。
根据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发行人须在计划文件中加入对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的描述。若无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则须作否定声明。表现目标的描述可以是定性的,包括目标水平、表现相关指标和评估有关表现目标是否已达到的方法。
此外,发行人须在有关授予股份的公告中披露表现目标(可以是定性的)以及授予股份所附带的退扣机制(如有)。若向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股份而不设表现目标及/或退扣机制,发行人必须在有关授予股份的公告中披露薪酬委员会的意见,说明其何以认为不需要设定有关条款以及有关股份如何达到计划目的(详情请见表A)。
行使价或股份授出价
现行《上市规则》规定,授出时股份期权的行使价不得低于相关股份的市价。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保留现行对股份期权行使价的限制。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授出的新股份的授出价则无限制。
披露要求
现行《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股份期权授予的详情。仅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须个别逐一披露详情。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向以下参与者授予股份须个别逐一披露详情:
关连人士;
获授予股份超过1%个人限额的参与者;及
于任何12个月期内获授予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商;发行人向其他参与者授予股份可按参与者类别合计披露。
有关授予股份的公告以及年报和中期报告中的股份授予披露要求建议详情,请见表A。此外,发行人须在薪酬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中概述薪酬委员会于财政年度内审阅及/或批准的股份计划相关的重大事宜7。
(B)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
虽然现有股份的股份奖励计划因不涉及发行新股而毋须经股东批准,但根据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发行人须在年报中披露:
各股份计划的摘要及
向以下人士授予现有股份的相关资料:
a. 每名发行人董事(逐一个别披露);
b. 最高薪酬的五名人士(合计披露);及
c. 其他参与者(包括非雇员参与者)(合计披露)。
(C)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根据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将仅适用于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年的收益、盈利或总资产占发行人收益、盈利或总资产的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而非原建议规定的适用于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奖励计划。
不属于主要附属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将受第14章的规定规管,以处理发行人于附属公司的权益因附属公司股份计划下授予股份而被摊薄的问题,而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将受第十四A章的规定规管。
过渡安排
详细的过渡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释
[1] 《主板上市规则》第17章 /《GEM上市规则》第 23章
[2] 《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 /《GEM上市规则》第 19章
[3] 《主板上市规则》第14A章 /《GEM上市规则》第 20章
[4] 服务提供者不包括 (i) 配售代理或就集資、合併或收購事宜提供顧問服務的財務顧問;或 (ii) 提供鑒證服務又或須公正客觀地執行服務的專業服務提供者,例如核數師或估值師。
[5] 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他们任何一人的联系人的定义请见《主板上市规则》第14A章/ 《GEM上市规则》第 20章.
[6] 2022年1月,联交所推行一项新的最佳实务,建议发行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授予附带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权报酬,比如股份期权或奖励
[7] 对于与向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予归属期较短的股份,或不设表现目标或退扣机制的股份有关的事宜而言,发行人应披露薪酬委员会的意见,说明他们何以认为批准这些事项属恰当、他们已考虑的因素以及股份授予如何符合计划目的。
请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获取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