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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发行人存在向大型光伏一体化生产商采购硅片同时销售电池片的双经销业务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向对手方采购硅片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需向对手方供应一定规模电池片。
说明“双经销业务” 名称的定义,发行人的双经销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双经销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报告期各期双经销业务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对应销售、采购的情况及定价公允性。
回复:
(一)“双经销业务” 名称的定义,发行人的双经销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1、“双经销业务” 名称的定义
双经销业务,也称为配套采购业务,即客户将一批原材料销售给公司的同时,与公司约定在完成生产后,需将对应规模的产成品销售给客户。发行人双经销业务主要适用于客户直接品质管控的硅片采购,非重要材料如浆料、化学品等按自主采购模式采购。在双经销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向对手方采购硅片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需向对手方供应一定规模电池片。发行人与对手方根据框架合同约定定期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参考硅片市场价向对手方采购硅片,并按照硅片采购价上浮一定价差向对手方销售电池片。
2、发行人的双经销业务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的双经销业务模式能实现大型光伏一体化生产商和专业化电池片厂商的互利共赢,符合行业惯例:
对于大型一体化生产商而言, 太阳能电池片作为光伏产业链的核心环节,所需投资额大,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壁垒高。在光伏行业整体向好的大背景下,大型光伏一体化生产商的产能持续攀升,但受限于投资与技术的双重门槛,其电池片产量的增长速度低于硅片和电池组件产量的增长速度,为保证电池片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客观存在双经销业务合作的需要。
对于专业化电池片厂商而言,太阳能电池片的主要原材料单晶硅片供应情况及价格波动较大,为保证单晶硅片的稳定供应, 使得专业化电池片厂商的产能利用率维持在较高水平,从而提高盈利能力, 专业化电池片厂商选择与大型光伏一体化生产商进行双经销业务合作,既保证了双方原材料供应链的安全与稳定,又实现了稳定的盈利。
根据晶科能源招股说明书披露,同行业通威股份、爱旭股份、江西展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知名电池片生产厂商均存在双经销业务,因此,发行人的双经销业务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3、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同行业可比公司通威股份和晶科能源未披露电池片双经销业务收入数据,发行人与爱旭股份的双经销业务收入及占比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45%、 13.40%、 5.59%和2.63%,高于爱旭股份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报告期内,上游硅片价格波动较大,发行人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为实现稳定盈利并提高产能利用率, 同时进一步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与双经销客户合作规模较大;而爱旭股份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客户群体及客户合作关系相对稳定,其更倾向于选择独立购销方式开展业务,受公司发展不同阶段及对应经营策略不同影响,发行人双经销业务收入占比高于爱旭股份。
(二)双经销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及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相关解释
1、双经销业务发行人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发行人和交易对手签署双经销业务框架合同,根据框架合同约定定期签订购销合同或订单,参考硅片市场价向对手方采购硅片,并按照硅片采购价上浮一定价差向对手方销售等量规模的电池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均约定交付货物时,风险报酬/控制权转移。
2、双经销业务发行人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但未承担单晶硅片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
发行人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单晶硅片采购合同中约定控制权转移条款,发行人对硅片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并承担单晶硅片生产加工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交易对手未保留单晶硅片的继续管理权,发行人承担了单晶硅片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发行人不承担单晶硅片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承担了生产单晶PERC电池片所需浆料、化学品及网版等其他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3、双经销业务发行人不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发行人与交易对手约定参考硅片市场价向交易对手采购硅片,并按照约定硅片采购价上浮一定价差向对手方销售等量规模电池片,因此发行人最终生产并销售电池片的定价原则为硅片采购价格上浮一定价差,不具备完整的电池片销售定价权。
4、双经销业务发行人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发行人与交易对手均需要按照各自环节的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货款,发行人需要承担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货款的信用风险。
5、双经销业务发行人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发行人从交易对手采购的原材料为单晶硅片,销售的产品为单晶 PERC 电池片。 单晶硅片最终加工为单晶 PERC 电池片需历经制绒、扩散、刻蚀、氧化、镀膜、开膜、金属化、电注入及分选等多种复杂工序,单晶硅片与单晶 PERC 电池片具有完全不同的形态、结构及功能。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向客户销售电池片前,拥有对硅片、生产过程其他物料及电池片的控制权,转让电池片后承担质量保证等主要责任,发行人承担电池片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但发行人不具备完整的电池片销售定价权。为使财务报表更合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发行人将双经销业务中所对应的硅片采购进行了抵销,按照净额法确认销售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