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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银行询证函回函调查结果
调查委员会已委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证会计师”) 以进行独立法证调查。法证会计师对已辞任本公司的审计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的辞任函中的以下审计问题进行法证调查。
(i) 银行并无处理银行询证函回函的记录;
(ii) 银行询证函回函寄件人的地址与银行的官方地址不同;
(iii) 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寄件人并非银行询证函回函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iv) 在银行询证函回函上加盖的银行印章似乎与该银行用于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印章不同;
(v) 天同宜昌的银行结馀在银行的记录与天同宜昌的会计记录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及
(vi) 董事初步观察到,天同宜昌可能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交易。
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接获法证会计师就法证调查(“初步调查”)发出一份法证调查报告(“初步法证调查报告”)。法证会计师认为天同宜昌透过向谷清华先生(“谷先生”)贷款进行了一笔金额约人民币 3,440 万元的未经授权交易(“未经授权付款”)。李金荣先生(“李先生”)在未有汇报及未有根据本集团投资管理及付款审批程序取得所需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天同宜昌与谷先生订立的贷款协议。
李先生向罗兵咸永道提供其表弟的地址用作银行询证函回函通讯程序,该地址邻近银行的官方地址,银行询证函回函由该地址寄出。天同附属公司于同一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因此,李先生伪造天同附属公司的银行询证函回函以及银行询证函回函上的银行印鑑。李先生亦伪造了提供予罗兵咸永道的天同宜昌银行结单。伪造的银行结单显示,天同宜昌将贷款款项作为现金结馀存于其账户。
普华永道此前辞任公告
根据罗兵咸永道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的辞任函,总结罗兵咸永道辞任核数师的原因以及罗兵咸永道认为应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在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二零二一年审计工作」)期间,罗兵咸永道收到一家银行(「该银行」)关于本集团位于中国的两家子公司的两封银行询证函回函(「该两封银行询证函」),并注意到该两封银行询证函的回函寄出地址与该银行官网公示地址不相符;
2、罗兵咸永道随后向该银行的询证函处理部门进行电话查询,该银行告知1)该银行并无接收或回覆该两封银行询证函的记录;2)其中一个在该银行存款的余额与相关子公司的会计帐存在重大差异;及3)该两封银行询证函存在若干其他异常情况;
3、本集团管理层其后观察到其中一家子公司可能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交易;
4、罗兵咸永道要求本集团管理层就上述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解释,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该两家相关子公司的所有账户的银行询证函,直接从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附有交易详情),并提供对该两封银行询证函异常情况的解释。罗兵咸永道在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的信函中将上述事项传达给审核委员会,并要求审核委员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聘请合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协助对上述事宜进行独立调查(「该调查」)。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罗兵咸永道未能就上述事项获得任何信息或令其满意的解释,且该调查尚未开展,罗兵咸永道无法确定后续需要执行的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合理估计后续完成该二零二一年审计工作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