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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4、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唐*、伍*、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5、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毛**、黄**:
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73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成本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未保持有效控制,对部分回函可靠性及回函的不一致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准确记录审计底稿归档后新实施或追加的访谈程序。未保持恰当的职业怀疑,对相关款项支付和付款审批流程及会计处理异常、发票金额与会计信息不一致等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收件人和寄件人不一致、回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毛晓东、黄锦洪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2〕235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风险识别不充分,对风险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风险评估底稿记录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的规定。 部分控制测试底稿仅简单列示相关清单,缺乏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的过程与结论。个别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及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个别项目收入确认单据无必要人员的签名、部分项目走访获取信息与公司提供的资料不一致、公司未按合同与惯例预付货款,但已收货、个别单据时间冲突等情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影响,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个别非全职研发人员薪酬全额记入研发费用、同一人员不同单据签名字迹不一致等情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影响,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薇薇、刘炼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2〕00929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受让方尚未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未达到财产权转移的约定条件,你们对合同执行与约定不符、控制权转移存疑等情况,未执行充分程序并获取充分证据。对交易股权和期末剩余股权每股对应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且交易价格基于公司自身未来盈利预测估算的,未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及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公司存在影响股权转让款可回收性的特殊事项,你们未考虑可能的影响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前年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缴某基金份额,本年度合同期满。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归还资金且公允价值大幅下降的,你们未合理关注基金投资对象成立时间集中、存在股权冻结等异常事宜,未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仅以公司提供说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29,275.40万元,大于重要性水平。审计执行中,你们未按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段所述执行内控测试程序;利用了评估专家工作,但对评估标的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参数,未进行充分复核及合理性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组成部分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少、部分项目联系人无注册会计师资格,你们未充分评估组成部分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你们未完全获取组成部分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对组成部分会计师回复仅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结论的,你们未关注其工作的充分性和恰当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金、樊小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唐*、伍*、蒲**: 经查,你们在执行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川华信审〔2022〕第003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关注到部分大额异常收支等情况,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层面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未关注到多笔大额收支和资金流水摘要异常、部分公司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流水不一致,均超过重要性水平。个别银行账户审计程序未覆盖。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未关注公司个别大额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对冲缺乏依据。未分析部分子公司大额往来款余额构成和1年以上的长账龄预付应付账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取得个别子公司2021年盈利预测数据。未复核公司提供的未来业绩预测数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对于部分未发函和未回函的单位,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部分银行函证未核对收发函地址的一致性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唐辉、伍丹、蒲冬梅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邹**、罗*: 经查,你们在执行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生态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32401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货币资金业务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不全面,未对现金发放工资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银行流水双向核对程序时检查比例过低,未对银行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未按照计划执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测试,未复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未关注到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应收账款账龄核查不到位,未发现公司对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对个别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远高于合同总价等事项,未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个别款项性质在审计底稿、回函确认信息、审计报告披露中记载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邹文华、罗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