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行贿史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行贿罪是故意犯罪,且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但是就有这样一家企业,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2001年成立后,其总经理尹×乙就开始通过行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尹红章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共计向尹红章夫妻行贿55万元。
在公司日常经营、销售过程中,其业务员也通过行贿全国各地的卫生局、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甚至医院护士长,拓展业务,每支疫苗给予提成2-5元,导致众多官员落马。
虽然目前只查到了北京科兴相关的18件行贿判决,但上网的判决仅仅是一部分,特别是近几年刑事判决上网的越来越少,实际上被查被抓的行贿案能有多大比例呢?
以下摘录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
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刑初186号 |
被告人丁某,男,1969年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丁某在担任南京市某中心免疫规划科副主任和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二类疫苗”采购、供应、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重庆智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海南泰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人员给予的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75500元,为上述企业销售疫苗、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7、2013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丁某先后多次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王某2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元。…… |
判决: 一、被告人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丁某受贿所得人民币27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杨某1,女,中共党员,湛江市第X人民医院XXX。 |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至今,被告人杨某1在湛江市第X人民医院担任XXX一职,主要负责分管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对外宣传以及预防接种门诊的全面工作(预防接种门诊全面工作包括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批等等)。期间,杨某1同意护士长梁某4非法收受业务员杨某2、潘某送的疫苗回扣共计人民币12316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开始,业务员杨某2到梁某4的办公室向其推销北京科兴的甲肝疫苗,并在推销的过程中主动提出给梁某4有疫苗回扣提成作为好处费,梁某4请示科长杨某1得到其同意后就与杨某2达成一定比例支付疫苗回扣费的共识。2011年至2015年期间,湛江市第X人民医院由梁某4经手向杨某2采购北京科兴甲肝疫苗5351支,按照每支3元的比例提成,杨某2一共送疫苗回扣款16053元给梁某4。 (1)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在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湛江地区甲肝疫苗的销售业务。我从2011年开始向湛江市第X人民医院销售甲肝疫苗,主要是和负责人梁某4接触。我们做疫苗的行业,为了促使他们使用我们的疫苗,一般都会向他们的负责人送回扣,我以每支3元的比例送回扣给梁某4。自2011年到2015年我公司一共向湛江市第X人民医院销售甲肝疫苗5351支,我一共向梁某4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6053元。我不认识杨某1,我一般是每个季度就到梁某4的办公室进行结算,都是用信封装好现金给梁某4。 (2)同案人梁某4的供述和辩解:潘某是广东仁兴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他除了IPV以及五联疫苗分别按照每支1元、每支5元给我回扣外,其他都是按照采购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我回扣;杨某2主要是负责销售北京科兴的甲肝疫苗(每支3元)比例给我回扣; |
判决: 被告人杨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2017)粤08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杨军威,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科兴公司)高级销售代表。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军威在担任科兴公司高级销售代表期间,为了在湛江地区推广、拓展科兴公司疫苗销量,用其业务提成送给相关人员好处费共14.16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初,杨军威通过科兴公司前任业务员介绍认识湛江农垦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农垦疾控中心)主任曹某,杨军威为了继续维持农垦疾控中心的疫苗销售业务,找到曹某协调关系,希望曹某在安排采购疫苗时优先选用科兴公司的疫苗,表示事后会感谢,曹某表示同意,之后农垦疾控中心一直采购科兴公司的疫苗产品。杨军威为了感谢曹某,从2011年第3季度开始至2014年底,每年的第个季度(五一节、中秋节、春节前后)去曹某的办公室送好处费。其中:2011年第三季度送1500元、第四季度2次送1500元和2000元,合计5000元;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五一节、中秋节、春节前后,分别送2000元,3年9次共送1.8万元;2016年8月,2016年8月,科兴公司新推出EV71疫苗,农垦疾控中心采购了第一剂,这了争取农垦疾控中心采购第二剂,杨军威在2016年中秋节前到曹某办公室送1万元给曹某。综上,杨军威送给曹某的好处费共计3.3万元。 2、2011年3月份,杨军威为了继续维持吴某控中心的疫苗销售业务并开拓新业务,找到吴某控中心主任梁某协调关系,希望梁某支持并表示按照行规感谢,梁某表示同意。在梁某的支持下,吴某控中心从2011年第3季度至2015年底一直采购科兴公司的疫苗。为了感谢梁某,杨军威从2011年第3季度至2015年第4季度,每个季度都送给梁某好处费。其中:2011年9月份(第3季度)的一天在梁某办公室送4000元;2011年第4季度至2015年第4季度共17个季度,每个季度送3000元,共送5.1万元;2016年3-6月份,因山东疫苗事件爆发,全国疾控部门整改,吴某控中心暂停了疫苗采购工作。同年9月的一天,杨军威为了让吴某控中心继续采购科兴公司的疫苗以及推广新研制的EV71疫苗,请梁某在吴川客运站附近的七一饭店吃饭,并送给梁某5000元。综上,杨军威送给梁某的好处费共计6元。 3、2011年3月份,杨军威为了在吴某控中心开展疫苗销售业务,找到吴某控中心免疫规划股股长朱某,希望得到朱某关照,并表示以后按照行规感谢,朱某表示会支持。 吴某控中心从2011年第3季度至2015年第4季度一直采购科兴公司的疫苗。为了感谢朱某,杨军威每个季度都送给朱某好处费。其中:2011年第3、第4季度分别送2000元共4000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的第一、第二季度分别送2000元,第3、第4季度分别送3000元,四年共送4万元;2016年3月份,因山东疫苗事件爆发,全省暂停二类疫苗采购工作。杨军威担心受事件影响,于同年7月至9月分别送给朱某1000元、1800元、1800元,共4600元。综上,杨军威送给朱某的好处费共计4.86万元。 |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军威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
5、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刑终384号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刚,男,汉族,1958年生,大学本科,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人员。 |
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刚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万元,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杨刚退出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6、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0.5万元。 |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杨刚违法所得26万元(已追缴)予以没收。 二审改判: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
6、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孙德君,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大学文化,原系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德君担任朝天区疾控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及主任期间,在采购各类季节性或大面积流行疫苗及试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疫苗推销员钟某某给予的销售疫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6.3万元。 3、……2011年5、6月,朝天疾控中心从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钟某某处采购了9885支甲乙肝联合疫苗。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孙德君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北京科兴公司的业务员钟某某所送甲乙肝联合疫苗(倍尔来福)回扣款人民币5万元。2011年被告人孙德君共收受疫苗回扣款人民币18.5万元。 3、钟某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相关事实一致,证实2011年5、6月,朝天疾控中心从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钟某某处采购了9885支甲乙肝联合疫苗。2011年中秋节前,其给被告人孙德君回扣款人民币5万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德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令被告人孙德君退赔下余未退赃款人民币91.3万元,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 |
7、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863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沈培金,男,1977年生,大学文化,原中共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医院支部委员、副书记。 |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沈培金在担任南安市官桥医院公共卫生科科长兼防疫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疫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8014元,并在疫苗采购过程中为上述人员提供关照。期间,被告人沈培金将收受的疫苗回扣款分给防疫组成员张某、吕某各人民币16000元、21048元。具体事实如下: 6.2012年至2013年,非法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员蔡某贿送的疫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175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培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900元,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沈培金退还行贿人叶谋强的赃款人民币19526元。 |
8、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3刑初字228号刑事 判决书 |
被告人卢海燕,女,1970年生,原湛江市霞山妇幼保健院儿保科护长兼免疫组组长。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海燕2011年7月担任湛江市霞山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霞山保健院)儿保计免室护士长,主要负责儿童保健护理和疾患免疫接种的全面工作,还根据需求制定该院的疫苗采购遮计划等事项。为了让卢海燕在制定疫苗采购计划时以及在日后的疫苗使用中给予照顾,各疫苗供应商的业务员按疫苗品种类型以每支人民币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款给予卢海燕回扣费。2012年至2016年期间,卢海燕共收受疫苗回扣费共计人民币135147元。具体事实如下: 三、2012年至2016年期间,卢海燕制定采购计划经院领导审批后,霞山保健院从湛江市疾控中心采购了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代理的甲肝疫苗,该公司的销售代表杨军威每个季度按约定结算一次回扣费给卢海燕。在此期间,卢海燕共计收受杨军威给予的回扣费人民币5103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海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二、卢海燕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147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
9、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刘振东,男,1967年生,2008年6月至案发任阜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振东在担任阜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4.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92000元。 2011年八九月,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召开流感疫苗推进会。与会期间,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找到被告人刘振东,希望阜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采购疫苗时,对其公司代理的产品给予关照,并承诺按照成人流感疫苗每份4元,儿童流感疫苗每份2元,给予刘振东好处费,刘振东表示同意。2011年至2015年,在被告人刘振东的帮助下,阜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成人及儿童流感疫苗。为此,周某先后送给刘振东共计92000元好处费。 (2)证人周某证明,其系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代表,主要负责阜阳地区的疫苗销售工作。周某到公司前,阜南虽已采购公司的疫苗,但业务量小。2011年八九月,阜阳疾控中心召开流感疫苗推进会。与会期间,周某找到刘振东,希望能多采购其公司的产品,并许诺按照成人疫苗每份4元、儿童疫苗每份2元的标准,给刘振东好处费,刘振东表示同意。此后,其公司产品在阜南的销量逐渐增加。周某于2012年送给刘振东15000元,于2013年送给刘振东19000元,于2014年送给刘振东15000元,于2015年送给刘振东27000元,于2016年送给刘振东16000元,以上合计920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振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刘振东退出的非法所得34.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10、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刘泽伟(曾用名刘曼忠),男,1962年生,系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主任。 |
2011年,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仪(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刘泽伟推销该公司疫苗,两人商定在新溪镇卫生院采购疫苗后,陈某仪按购买疫苗的品种、数量给予被告人刘泽伟相应的回扣,商定按甲肝疫苗(预充型)每支人民币5元、甲肝疫苗(西林瓶)每支4元、流感疫苗每支3元的标准计算回扣。随后,新溪镇卫生院开始采购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疫苗,陈某仪根据新溪镇卫生院每次采购疫苗的数量将相应的回扣送给被告人刘泽伟。2012年至2016年期间,新溪镇卫生院采购甲肝疫苗(预充型)共4400支,被告人刘泽伟收取回扣22000元;甲肝疫苗(西林瓶)共3000支,被告人刘泽伟收取回扣12000元;流感疫苗共1838支,被告人刘泽伟收取回扣5514元。综上,被告人刘泽伟共收取陈某仪送来的回扣共计39514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泽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泽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089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刘雪荣,女,1967年生,系湛江市东海人民医院计免科科长。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雪荣于2008年开始任东海人民医院防保组组长(后防保组改名为计免科,刘雪荣任计免科主任),其利用负责该医院疫苗采购、使用等便利,收受疫苗公司业务员刘某、杨某、黄某等人的回扣共计人民币78417元,采购以上业务员所销售的水痘、成某流感、儿童流感、HIB、甲肝等疫苗。具体事实如下: 3、证人杨某的证言:2012年开始,为了打开业务量,我主动认识了东海人民医院的防保科科长刘雪荣,希望她所在单位能采购我们科兴公司的甲肝疫苗,她主动向我索要回扣,我答应给每支3元的好处。2012年至2016年我每次都是将回扣送到她的办公室。经我辨认,我向东海人民医院销售甲肝疫苗的情况如下:2012年采购570支、2013年采购880支、2014年采购1360支、2015年采购1390支、2016年采购400支。合计送回扣给刘雪荣13800元。没有因为台风损耗补送过疫苗给东海人民医院。回扣都是给刘雪荣个人的,至于她怎么处理就不清楚了。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雪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刘雪荣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69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存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直接上缴国库)。 |
12、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刑终4号刑事判决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冰,女,1974年生,原系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预防接种门诊新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 |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2月份起至被告人被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梁冰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预防接种门诊任护士长一职,主要负责接种门诊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制定疫苗采购计划、疫苗的管理、冷库的管理、副作用的处理等。2011年至2015年期间,梁冰非法收受疫苗供应商业务员杨某1、潘某给予的疫苗回扣款123164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自2011年始,疫苗供应商业务员杨某1到梁冰的办公室找到梁冰,并向其推销北京科兴的甲肝疫苗,并在推销的过程中提出有疫苗回扣提成作为好处费。梁冰在得到科长杨某2的同意后,与杨某1协商好疫苗回扣费的提成比例。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由梁冰经手向杨某1采购北京科兴甲肝疫苗5351支,并按照每支3元的比例提成,梁冰共收受杨某1疫苗回扣费16053元人民币。 |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梁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31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冰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冰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681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上缴国库。 |
1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江希锋,男,1975年生,系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卫生院防疫组组长。 |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江希锋利用其担任外砂镇卫生院防疫组组长负责采购、管理疫苗的便利,收取疫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 2011年,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1仪(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江希锋推销该公司疫苗,两人商定在外砂镇卫生院采购疫苗后,陈某1仪按购买疫苗的品种、数量给予被告人江希锋相应的回扣,商定按甲肝疫苗(预充型)每支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省略,均为人民币)、甲肝疫苗(西林瓶)每支4元、流感疫苗每支3元的标准计算回扣。随后,外砂镇卫生院开始采购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疫苗,陈某1仪根据外砂镇卫生院每次采购疫苗的数量将相应的回扣送给被告人江希锋。2012年至2016年期间,外砂镇卫生院采购甲肝疫苗(预充型)共5700支,被告人江希锋收取回扣28500元;采购甲肝疫苗(西林瓶)共3350支,被告人江希锋收取回扣13400元;采购流感疫苗共4000支,被告人江希锋收取回扣12000元。综上,被告人江希锋收取陈某1仪送来的回扣共计539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希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江希锋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六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郭伟,男,1978年9月3日生,××预防控制中心行政科科长。 |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郭伟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5200元的事实。洪某负责其公司流感裂解疫苗、甲肝疫苗、甲乙肝疫苗的销售,为了郭伟能在采购疫苗时对其公司提供关照,2015年春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2015年中秋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2016年“五一劳动节”后在市疾控中心新办公楼送给郭伟1200元现金。 |
一、被告人郭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对被告人郭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四百零九元(在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5、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杜杰,男,1960年生, 2006年12月至本案案发时任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阜阳市范围内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疫苗需求信息,疫苗采购完成后由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被告人杜杰在担任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疫苗销售商的财物,通过向本单位下属直接安排或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疫苗销售商提高疫苗销量;收受设备销售商的财物,安排本单位下属帮助销售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杜杰共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1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三、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淼价值人民币25000元购物卡的事实和证据。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周淼请杜杰安排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多使用本公司经营的疫苗,为表示对杜杰在疫苗销售上给予关照的感谢,在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杜杰5000元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0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杜杰违法所得3918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16、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彦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对涉案赃款十万零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17、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
18、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 |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