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柔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解开多年疑惑,撤回在检察机关的监督申请。
基本案情
2008年,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向李某分两次借款共计20万元,企业出具借条,借条盖有企业财务公章和王某签字。借款到期后企业未能还款,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6月先后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但一直未还款。2012年李某将企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企业还款付息,企业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后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企业认为李某诉讼时仅提供借条,不能提供借款用途、转账记录等证据,且企业账目中无该两笔借款的收支记录,不应该认定为企业借款。
调查核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调取原一审卷宗,分别询问了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宗某及债权人李某,并听取他们意见。后承办人多次向借款发生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出纳崔某、保管员徐某等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承办人初步认为涉案借款应当属于企业借款,企业监督申请理由可能不成立。
为更好的查明相关事实、印证承办人初步结论,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特邀请区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律师等三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充分阐述,承办检察官就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三位听证员讨论后一致认为涉案借款不属于王某个人借款,应当属于企业借款,企业的主张不成立。听证会后,宗某表示认同听证员意见,撤回监督申请,并对承办人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此次听证会是进一步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认真真办好每一件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践行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字 | 杜山泉、朱文军
图片 | 第四检察部
编辑 |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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