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规范填录工作,怀小督为大家继续介绍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3日出台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
将来自领导、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的请托拓宽到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
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
1
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2
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或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案件的。
落实“三个规定”等
重大事项填报具体怎么做?
检察人员遇到过问或干预、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应当在当月进行系统上报。未在事发当月及时填报的,可在当月报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
规范填报
要素齐全、规范填写。要通过填报明确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对什么案件进行了怎样的过问或干预、插手。
检察人员本人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情况的,应当使用“主动过问”功能,如实进行填报。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持续深入推进“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切实增强检察人员严格遵守“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行动自觉,筑牢廉政司法“防火墙”。
文字 |王莉莉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编辑 | 陈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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