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盐焗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高明区家某烧腊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盐焗鸡共进货5公斤并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13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8月,荷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合计513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