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日前对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做出了判决,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将车从车位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犯危险驾驶罪。2022年8月的一天,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了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并缓慢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以此为戒。同时,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同时,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通讯员 张炜)编辑:晚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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