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上午,桐庐县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执法工作人员等共计20余人进行旁听。
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就犯罪构成、量刑建议、社会危害性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参加旁听的企业负责人表示,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参与此次旁听,意义重大、感触颇深。一方面,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将深入吸取教训,时刻督促自己知法、守法,在今后的安全生产作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图为涉案仓库现场
2021年8月,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库房内存放有“洁创灵”环保枪水228桶,标识为55%工业氢氟酸150箱。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化学品均系危险化学品,该储存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并且,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1年9月,桐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桐庐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2年6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危险作业罪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本罪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罪名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定的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
第二,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主体及职责等作出的规定,而本案可针对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安全事故犯罪。
第三,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也有限,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本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在这里提醒相关行业企业主,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勿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