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
2.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3. 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4. 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峰和郑文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 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峰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6. 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宏一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7. 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8. 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9.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大进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10. 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大进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来源:《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