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无业在家的谢某某得知一名叫“胖哥”的男子收购银行卡的消息后,立即与“胖哥”取得了联系,按照“胖哥”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胖哥”,殊不知,这两张卡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
调查处理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列举的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不用或丢失,应及时注销或挂失,不可随意丢弃,在面对非法利益的诱惑时,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卖给别人,看似低风险,来钱快,殊不知这些银行卡将会沦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成为犯罪的帮凶,最终的代价将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 法制支队
审核 | 张丹凤
编辑 | 肖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