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部门将规范中小学招生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年度综合评价,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存在问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对违规义务教育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义务教育新优质学校荣誉称号等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违规普通高中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下一年度招生扶持政策、撤销省级示范高中荣誉称号等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
🔎建立招生“黑名单”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并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教师招生违规行为按照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从严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列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跨区域招生造成的一切稳定问题及所需经费问题由招生地政府及相关学校承担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市教育局将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区(市)县政府并按管理权限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