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静休息的时候也没闲着,经过不懈努力,整理出近期公安部解答的单位和个人若干消防问题。不说了,我要找老板要红包去……
01
建筑工程类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问题
问:我们的工程项目已经由消防机构审核通过并取得施工许可,听说可能抽查,如果以后抽查未通过,是否会被要求停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材料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建筑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的相关问题
问: 请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据了解,一般情况下,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各地情况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情况请您向当地公安机关询问。
关于消防设计处罚问题的相关问题
问:我们当地的消防部门在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时,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罚款),消防部门能不能给设计单位一个设计变更的机会呢,要是设计单位拒不改正设计中的错误再行处罚这样是不是可以呢?
答:现行《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消防申报表格的使用问题
问:请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这四张表应该在哪个工序使用哪种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关于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备案的问题
问:请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要向消防机构备案吗?如不备案,会受处罚吗?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关于消防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的相关问题
问:我想咨询一下消防竣工验收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包括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谢谢!
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21条规定,需提交: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该提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备案凭证》;
申报的备案项目,消防设计备案未抽中的还应该提交规划许可或原建筑的验收意见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消防工程应由什么样的施工单位来做?
答:消防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来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行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施工单位。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性质的相关问题
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项目名称为配套办公。我要做商用咖啡厅,在申报消防时是否受理?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申报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关于建设施工现场建筑构件的相关问题
问:建筑施工单位在搭设彩钢板活动房现在必须要求防火等级为A级吗,难燃材料行吗,有明文规定吗?
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本条款为强制条款。
关于高校改建装修消防安全的问题
问:我想咨询一下,高校进行改建或者装修的时候,在消防安全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02
消防技术服务类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的问题
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有专门的技术负责人,请问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有什么明确的资格要求?
答: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一、二、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分别能从事哪些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答: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关于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材料?
答: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办理具体事宜,请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咨询。
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相关问题
问:想了解一下,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规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消防安全评估二级资质的相关问题
问:取得消防安全评估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十条规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资格的相关问题
问:我想咨询一下,我有高校毕业证书,能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吗?
答:需要出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有效的学历证明,同时符合相应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就可以报考。
03
消防维保类
关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服务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一、二、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服务内容分别都有哪些?
答: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关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相关问题
问: 我想咨询一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的相关问题
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要将消防设施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如进行委托维护保养,是否有维护保养范围、形式的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资质是否与检测的资质一致?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维护管理单位自身由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资质等具体要求,请一并按照该国家标准执行。
04
消防产品类
关于新研制消防器材鉴定的问题
问:因市场需求,我公司准备开发新消防器材,生产后要上市,请问这些产品事先需要审核鉴定吗?
答: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九条规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关于识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相关问题
问:我想咨询如何识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呢?
答:据了解,识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
一、外观识别。正规消防产品表面及包装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合格证)。
产品标志应包括制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主要技术系数、产品商标、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代号。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检验员及合格标志。假冒伪劣产品外观标志往往模糊粗糙,内容不全,不耐久。
如假冒消火栓阀体上的商标铸造模糊不清;接口上无规格型号标志;消防水带不标“消防”二字,故意混淆等。
另外消防产品实体表面根据标准要求要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的却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也可作为判断其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据。
如消防应急灯具、消火栓箱产品表面本应按要求使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的而采用有机玻璃等可燃材料。
二、相关证照及产品质检报告识别。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消防产品有:
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批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十个品种。这些产品须有认证书及认证标志。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可以判别出一些产品的真伪,必要时还可采取抽样送检的方法,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判别。
关于全涤纶消防水带有效期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2000年生产的全涤纶消防水带每年演习两次,请问现在消防水管是否还能达到灭火要求?消防水管强制性更换的年限是几年?
答:1、判断水带是否满足灭火要求,可以从外观表面是否破损/口径和长度是否与消火栓配套/内层材料是否老化等方面判断,具体可以对照国家产品标准GB 6246-2011《消防水带》;
2、对已经使用12年的水带建议更换。日常管理中,可以每半年抽取部分水带连接消火栓后,测试耐压强度和时间。我国暂时未规定更换年限,应根据水带产品的质量实际情况及时更换。
关于七氟丙烷设计浓度的相关问题
问: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3.6条,请问:
1.此条是否属于强制性条文?
2.七氟丙烷防护区实际应用浓度超出了1.1倍,消防验收是否能通过?
3.根据条文6.0.7七氟丙烷在具体应用中是否能超出10.5%这一有毒性反应浓度?
答:1、该条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2、非强制性条文并不是可随便违反的条文,建议还是遵照执行。如果超出太多,消防验收可不予以通过。
3、不可以超过有毒性反应浓度。
关于高压细水雾灭火产品的相关问题
问:高压细水雾灭火产品是否是成熟产品?能否用于档案库房?
答: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6785-2011)的规定,并应当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关于CCC认证的相关问题
问:目前国家规定雨淋阀需要CCC认证,我们在2012年6月提出CCC认证申请,预计最快于2013年5月认证获得通过,请问现在能否销售?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年第55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包括雨淋阀),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关于消防应急灯验证的相关问题
问:我们宾馆近期购买了几具消防应急灯,不知道是不是合格产品,怎么检查呢?
答:消防应急照明灯是一种专业性强,要求标准高的灯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都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和经营资质,要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登记备案证和当年产品的检测报告。此外,合格的灯具应当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使用说明书齐全,其次是进行有关性能的检测,主要是检测电池性能和灯具电压转换工作情况。合格的灯具其电池容量应持续放电90分钟以上,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应急状态时,主电电压应在132~187伏范围内。
05
消防安全类
关于屋顶公共露台的消防疏散条件相关问题
问:我想咨询一下,高层(18层)屋顶的公共露台是否具有消防逃生的需要,如果有人在此区域建造了大量的违章建筑,是否违背了消防的要求?谢谢!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GB50045-95)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作为满足安全疏散条件,若在公共露台违章搭建建筑阻塞了疏散楼梯通至屋顶,或者阻塞了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则视为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关于超市安全出口标志悬挂高度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超市安全出口标志的标准高度(悬挂上空那种)是多高?
答: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主要根据观察者的观察角度确定,具体请查阅国家标准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问: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对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都有哪些内容?
答: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九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关于小面积快捷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
问:小面积快捷酒店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吗?
答:快捷酒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如果床位达到或超过20张应当经消防部门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现在大家住的都是楼房,而且着火的时候烟雾特别大,根本看不清路,怎么才能逃生啊?
问:现在大家住的都是楼房,而且着火的时候烟雾特别大,根本看不清路,怎么才能逃生啊?
答: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建筑中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往往使人中毒死亡。因此,在火场要谨防吸入有毒气体,才能安全地逃离火场。
如果无法逃离火场,还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吸入有毒气体、烟雾,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救助。主要方法如下。
①越过烟雾,逃离火场。当楼梯间或走廊内只有烟雾,而没有被火封锁时,最基本的方法是,将脸尽量靠近墙壁和地面,因为此处有少量的空气层。避难姿势是将身体卧倒,使手和膝盖贴近地板。用手支撑,沿着墙壁移动,从而逃离现场。用浸湿的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也能避免吸入烟雾。有的人将衬衣浸湿蒙住脸,也可脱离危险区。
②当楼梯和走廊中烟雾弥漫、被火封锁而不能逃离时,首先要关闭通向楼道的门窗。用湿布或湿毛毯等堵住烟雾侵袭的间隔,打开朝室外开的窗户,利用阳台和建筑的外部结构避难。应将上半身伸出窗外,避开烟雾,呼吸新鲜空气,等待救援。
③当听到或看到地面上或楼层内的救援人员行动时,要大声呼救或将鲜艳的东西伸出窗外,这时救援人员就会发现有人被困而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关于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的问题
问:我刚晋升为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职务的职责都有哪些?
答: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问题
问: 我在矿山工作,想了解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部门都应该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问题
问:因工地人员较杂,请问工地防火上有什么好的建议方法?
答:1、加强明火的管理;
2、加强电焊操作管理;
3、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4、加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6、配备消防设施;
7、设置临时消防通道;
8、组织专人进行安全巡逻;
9、工人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关于消防安全制度的相关问题
问:公司被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请问主要内容应有哪些?
答:《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这里的“消防安全制度”是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等,没有统一和固定的格式。
关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
问:公安机关的十六项便民措施明确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请问个人消防违法行为都有哪些?
答:依据公安机关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解读,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
06
其他
关于火灾事故认定时限的问题
问:我想咨询下,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认定,应在几日内做出?
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关于旅馆消防手续如何办理的相关问题
问:请问旅馆办理消防手续需要携带哪些文件?
答: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小区商铺消防申报的相关问题
问:小区楼高30层,一二层为商铺,我的59.5平米商铺在装修时,按照管理处要求做了消防设施改进,请问我们还需要做哪些申报?谢谢
答:您说的所在高层建筑属于消防行政许可的范围,商铺装修时,应报辖区消防部门审核,取得消防许可后方能装修。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支持!
关于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相关问题
问:仓库夜间失火损失大,想问一下,什么单位或什么类型的仓库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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