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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一般由合议庭来决定的,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案件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首先,那么审委会成员是否属于申请回避的对象呢?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对象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那么审委会成员是否属于审判人员呢?这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其次,合议庭在案件交审委会讨论时是否应当告知被告人?在实践中,有的会告知被告人案件有可能或即将提交审委会讨论,甚至还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事项。有的案件中,则没有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事项,看到判决书才知道,原来案件已经交给审委会讨论了。那么,合议庭在案件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的依据是什么呢?
故今天小编就分享如下法条:审委会成员属于审判人员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条 、合议庭在案件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的依据——《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项庭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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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项 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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