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
一、思考路径与问题意识
(一)限缩行为路径
(二)限缩结果路径
二、限缩结果路径之否定:财产损失的形式判断
(一)实质判断的不足
(二)形式判断的合理性
三、限缩行为路径之修正: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一)现有学说的展开
(二)刑民界分的内在逻辑
(三)“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标准的合理性
四、欺骗行为的实质认定与具体应用
(一)行为认定:欺骗程度与欺骗内容
(二)案件处理:民事救济无力与难以发现真相
结 语
一、思考路径与问题意识
二、限缩结果路径之否定:财产损失的形式判断
三、限缩行为路径之修正: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四、欺骗行为的实质认定与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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