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的人会发现,在近年海口镇人民调解案件案源中,外来农民工在辖区农村建房施工中遭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大概源于福清农村地区历来有“起大厝、盖大房”传统,许多勤劳实干的外来农民工看到工作契机,以夫妻档、兄弟档、朋友档等组合形式承揽工地、付出劳务并赚取劳资,也出现了妻子给丈夫打工、哥哥为弟弟劳务等各种劳动关系。这种借力抱团的做法固然可取,但因外来农民工中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障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当他们遭遇各种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时就出现各种尴尬情形,甚至撕裂亲情、族群,类似情况如本案:妻子在丈夫承包的工地打工摔伤,可向谁索赔?
2017年5月的一天,江西籍农民工刘双清在其丈夫黄样勤陪同下,满脸愁容地来到福清市海口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经了解得知,刘双清在黄样勤所承包的海口石溪村林主华家工地贴外墙瓷砖时,不慎从二层毛竹架上摔下,造成胸椎等多处骨折,经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治疗费13000多元,林主华垫付了4300元,其余由刘双清自负。刘双清出院后,以其受雇在林主华家打工,林主华无视施工安全、催赶工期造成刘双清摔伤为由,提出要林主华赔偿医疗费、工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费用8万元人民币。而林主华认为他把工程承包给黄样勤,刘双清虽然是黄样勤的妻子,但在本案里更是他雇佣的工人,刘双清摔伤赔偿的责任应由黄样勤来负,其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应再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因此发生纠纷,刘双清自感求助无门,遂向我所申请援助。
调解经过
福清市海口司法所依据刘双清夫妇外来农民工身份,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指派了法律工作者作为刘双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援助人。法律工作者经过查阅卷宗、向刘双清夫妇及林主华调查询问后提出法律援助意见:一、刘双清受其丈夫黄样勤所雇,在房东林主华家贴外墙瓷砖,施工期间不慎摔伤并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这是事实且有诊断证明和住院清单为证,当事人双方对此不存在争议。二、刘双清受黄样勤所雇,黄样勤是房主林主华外墙贴瓷砖工程的承包人,这里存在着两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即:黄样勤与林主华间的承揽关系和黄样勤与刘双清间的雇佣关系。本案中,黄样勤在刘双清施工期间摔伤该承担多少责任,刘双清不予关注,当事人三方争议焦点在于究竟房东林主华需不需要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工作者认为,本案中黄样勤雇佣妻子刘双清在施工中摔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林主华在选任承包方时未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无视刘双清、黄样勤提出的安全顾虑、催赶工期,对事故的造成负有一定责任,应当与黄样勤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大小视情形而定。三、具体赔偿数额和有关法律依据。法律工作者介绍,人身损害索赔的赔偿项目有四种情形,即: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造成伤残的、造成死亡的和职工下落不明的赔偿。本案刘双清伤情属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

海口司法所调解员老郭和老陈经过调查后采纳法律援助人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房主林主华承担本案三成责任、赔偿17000元人民币的调解结果。
谢律师提出,农民工朋友们常见的劳动关系主要有承揽和雇佣两种,因劳务关系、违约情形不同,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人身损害赔偿诉求主体、担责程度亦不相同。那么如何区别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持续性提供劳动成果,并且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由此可以认定,本案中黄样勤与房主林主华之间存在承揽关系,黄样勤与刘双清之间为雇佣关系。
纵观各类外来农民工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们经常可见“同伤不同偿”、“同命不同价”的尴尬事实,这既反映了社会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暴露了农民工朋友劳动保障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问题。谢律师建议,农民工朋友要自觉对照所处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督促用人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福建省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两份文件精神为大家强制购买工伤保险,当大家不幸遭遇人身损害时及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启动工伤认定申请,当伤情严重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样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获得劳动权益保障。
如果大家有法律方面的困扰需要咨询
可以拨打援助热线:12348
来源:海口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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