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第三中院 ,作者朱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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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经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受人起诉要求撤销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行政案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网签合同备案是否属于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而不得抵押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作出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应将有无网签合同备案作为审核内容。审理法院从网签合同备案行为的性质、与预告登记的区别等,明确网签合同备案不能对抗因设立抵押权而可能引起的物权变动。本案在确立裁判规则的同时也向房屋买卖中的交易主体传达了风险警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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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备案不属于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而不得抵押的情形
裁判
要旨
一般情况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俗称网签合同备案)作为对房屋买卖的交易行为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改变买卖合同的债权性质。网签合同备案不产生预告登记的效力,不能对抗因设立抵押权而可能引起的物权变动。网签合同备案不属于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而不得抵押的情形。
案情介绍
裁判分析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行初681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286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汪霄云、李平华(人民陪审员)、凌金华(人民陪审员)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璩富荣 朱晓婕 程黎
编写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朱晓婕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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