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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互联网文字作品带来的大IP概念是近年知产届的热点话题。其中,因与签约平台的利益之争,互联网文字作品作者擅自在第三方平台以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现象频发,认定该些作品的真实作者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该类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把握和具体认定上提出主客观方面的考量因素,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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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字作品作者的认定方法
——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唐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旨
1.对于网络文字作品作者的认定,总的原则应当以兼顾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平衡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
2.网络文字作品作者的认定应以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为依据,具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方面,应考察是否具备以他人之名发表作品的主观目的、动机等因素。客观方面,可以根据利益取得机制、作品的宣传内容、可能产生的混淆等因素判断署名作者的客观真实性。如果根据上述考量因素证明作者非署名人,法院可以不以署名作为认定作品作者的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文公司)诉称,其系起点中文网经营者,被告唐书(化名)为其签约网络文学作者。原、被告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创作的所有作品全部著作权独家授予原告。但被告仅完成《谍影》后就停止创作,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另一面,被告在《罪》大火后,发起设立唐书工作室,并招募其妻张某为签约作者,使用笔名与被告名字极其近似的唐舒,其实质是金蝉脱壳以继续发表作品,使用唐舒名义发表于第三方平台的共计有两部作品。被告行为既欲使读者认为被告创作新作品,又想以唐舒笔名混淆视听,跳开与原告的合同约束,严重损害原告利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协议;2.被告停止为他人创作非协议作品;3.被告停止实施为非协议作品的宣传、推商业推广活动;4.被告停止发表不利于原告形象、名誉的言论,并删除不当言论;5、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唐书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将协议作品独家授权予原告。被告有创作和不创作的自由,是否继续创作不受合同限制。涉案新作品系张某创作,被告不是作者,故被告未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阅文公司系网络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被告唐书为原告的签约作者。
2014年1月及10月,原、被告先后签订两份《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协议作品为《罪》《谍影》。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协议作品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原告并发表于原告平台,协议作品为至2019年1月24日内被告创作的所有长篇小说。
被告依约创作《罪》《谍影》发表于起点中文网,并将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原告,原告向被告合计支付报酬4,198,990.15元。但除上述两部作品外,被告未在协议期内将其他作品授权原告。2016年5月,由《罪》改编的网络剧推出后广受好评,成为现象级网剧,极大提升被告的知名度。
2016年1月被告发布微博称“阅文要奴才,不要人才”。同年12月阅文集团发布微博,配图列示其众多知名作品,但未包括被告作品。被告在转发该微博时评论“以阅文的气量,这棵大树快倒了,送你一个字:呸!”。次年1月被告在转发他人微博时评论“这合同比阅文的厚道多了”。
2016年8月,被告设立唐书工作室,其妻张某为签约作者。后该工作室与掌阅文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某以笔名唐舒创作的《三重人格》著作权授权予掌阅文化公司。后在掌阅文化公司的网络文学平台上分别发表署名为唐舒的作品《三重人格》《拍档》,两部小说与《罪》《谍影》类型趋同,都是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文笔语言风格亦类同。在浦东法院审理的它案中,张某及唐书确认,在张某创作过程中,唐书对其进行情节结构、人物设定等方面的指导,但否认新作品由唐书创作。在该案审理初期,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贴称“人生第二次当被告了,伟大而……的阅文在告我这么一位仆了八年的作者。八年给你们创收几百万,最终却砸我饭碗,不让我发新书,摸着你们已经黑了的良心,你们肯定没有愧疚。这样最好,我也不必有什么愧疚了”。
2016年8月,和讯网上新闻《大神写手频频换“马甲”为哪般?》中述“写了一部《罪》而大火后,唐书日前有了新动作,那就是签约另一家网站,只不过更名为唐舒。唐书和唐舒是同一人,写手也不避讳这事,甚至还有意让人知道自己改了名字,要多多捧场”。2017年2月,澎湃网上新闻《回望2016网文市场:IP改编火热,头部作者议价能力增强》中述“2016年中《罪》大火。耐人寻味的是,小说作者唐书之后不久就跳槽去了掌阅”。《三重人格》的百度百科中介绍唐舒为掌阅小说网作家,曾用笔名唐书发表《罪》。唐书的百度百科中称其本名为唐舒,唐舒一般指唐书。
《知音》2016年9月发表文章,主要内容为被告与张某婚恋生活的描写。其中提及被告上大学前曾因涉嫌犯罪入狱,张某系教师。谈及《罪》时称“余罪也一直活在自己身份的纠结中,就像唐书那些年生活的缩影”,还称“如今,他正在创作小说《三重人格》”。
2017年4月《拍档》实体书出版,署名为唐舒,在其封面上宣传:一个传奇线人的卧底日记;作者亲身卧底,真实还原地下世界的残酷、凶险、算计和血腥。在其腰封上宣传:《罪》后,“老唐”又一现象级刑侦小说。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90500号民事判决:被告删除涉案微博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259,697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沪73民终1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协议期内于第三方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的文字作品《三重人格》《拍档》的作者是被告唐书,还是笔名为唐舒的张某。
本案中,网站上争议作品及《拍档》实体书上署名作者为唐舒,而唐舒为张某的笔名。因此依法如无相反证明,可以认定张某为争议作品作者。但在本案中,应当特别注意纠纷发生的背景,上述两作品发表时,原、被告尚在合同期内,而双方此时已产生矛盾难以继续合作。作为网络作者,被告需要趁《罪》大热时持续发表作品,以保持热度。因此,为规避与原告的合同约定,被告存在以他人之名发表自己新作品的合理动机。其次,被告与张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两作品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实际上归于两人共同所有。因此署名唐书或唐舒,对被告而言获得的经济利益基本相同。显然,以其妻之名发表新作品,既可使被告摆脱与原告的合同约束,又不致经济利益受损,此情节降低了新作品上署名的证明力;再次,唐书与张某笔名唐舒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对读者而言,极易混淆。在主观意图上,以唐舒为笔名推出作品,意在与唐书产生混淆。在客观事实上,被告在宣传新作品时刻意将其与唐书绑定,而不宣传是唐舒作品,以致读者、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上绝大多数观点均认为唐舒就是《罪》作者唐书,被告就是因为与原告合同约束而不得不取一个极其近似的笔名发表新作品。最后,大量新闻报道、实体书宣传等间接证据亦佐证被告自认其创作新作品。
法院认为,更关键的是,小说作者的创作过程虽然私人化,但其最终呈现的作品基本都存在作品类型、创作习惯、文笔语言上的趋同性,这与作者本人的生活阅历、写作习惯、爱好天赋等息息相关。纵观涉案四部作品,其类型趋同,都是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文笔语言风格亦类同,因此其作者为同一人更符合文字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诚如《拍档》实体书封面宣传所言“作者亲身卧底真实还原地下世界的残酷、凶险、算计和血腥”、《知音》文中提及“余罪也一直活在自己身份的纠结中,就像唐书那些年生活的缩影”,虽然被告也可能未亲身卧底,未经历作品中的每一个案例,但其相对复杂的生活阅历直接决定被告具有创作该类作品的基础。而张某作为女教师,不存在这种现实经历和生活经验,其较被告就基本没有创作该类型作品的可能性。
综上,虽涉案争议作品署名为唐舒,但基于原、被告纠纷发生的背景、被告与张某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唐舒与唐书间的混淆关系、被告部分自认创作作品的事实以及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法院认为,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为被告,即作品作者。
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并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著作权制度诞生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爆发式变革,其演进也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亦步亦趋。作为最主要的作品类型之一,文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制度也随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当造纸术和印刷术引入西方后,文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便利性得到大幅提升,直接催生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当时的文字作品创作依靠作者笔耕不缀,发表于书籍、刊物等纸质媒介,传播则有赖于纸质媒介的复制、发行,存在有形的物理边界。当计算机技术出现,步入互联网时代后,文字作品创作方式发生革命性改变,白纸黑字化为键盘电脑,发表和传播方式则跨越纸质媒体,互联网成为作品新的发表和传播平台,社会公众更容易获得作品,作品传播的范围和受众呈几何式的增长,打开了物理边界。
司法对作品作者的认定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其也随技术发展演进。在纸质媒介时代,作者的证明主要以创作手稿为依据,手稿真实记录作者的创作过程,且是孤本,难以复制。作品的发表依赖于纸质媒体,发表前通常需要编辑对书稿进行审阅,再据此在出版物添加署名,因此出版物上的署名是作者身份极其重要的证明。进入计算机互联网时代后,文字化为二进制代码,作者的创作过程借助计算机完成,手稿不复存在,通过计算机文件难以判断作者。同时,很多非专职的作者得以通过网络自由发表作品,并以笔名形式出现,使得认定这些作品作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2019年发生的“视觉中国黑洞事件”更使互联网作品的作者认定问题成为公众事件,也给法院平衡互联网著作权各方利益的审慎司法原则提出新的挑战。可见随着技术发展,对文字作品作者的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
本案是网络文学平台与知名写手间纠纷的典型案件,其争议焦点就是网络文字作品的作者认定问题。原告阅文公司是知名网络文学平台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其以付费阅读为主要经营模式,并拥有大量知名网络文学作者。被告唐书是原告签约作者,创作了《罪》等文字作品。2016年,《罪》改编的网剧成为年度爆款,唐书也一跃成为知名网络作者。走红后,唐书对与阅文公司签订合同渐生不满,但其既想趁热度发表新作品,又囿于合同不愿意继续在起点中文网发表新作品,便以唐书工作室名义与其妻张某签约,张某以笔名唐舒在第三方网络文学平台发表新作品。阅文公司主张,上述新作品的作者就是唐书,唐书则否认其为新作品作者。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相反证明情况下,署名通常被推定为作者。至于相反证据的证明要求和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文学创作过程极其私人化,很少有直接证据能证明创作过程,特别是网络文学,本案审理难点即在于此。
通过审理,我们认为,对网络文字作品作者的认定,从原则上,应当以兼顾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平衡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在具体证明要求和标准上,首先,应以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为主要依据判断作者。其次,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主观方面,可以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动机等因素。客观方面,可以根据利益取得机制、作品的宣传内容、可能产生的混淆等因素判断。当上述诸因素足以证明充分的相反事实时,可以不以署名作为认定作品作者的依据。
一、应当以兼顾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平衡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保护中的永恒话题,平衡的中心点是如何激励创作和创新。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斗争史,静态上持续的利益抢夺,动态上趋向的利益平衡推动著作权制度演进。及至互联网时代,该种利益抢夺和平衡的表现更具复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引言中指出,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认定网络文字作品作者时,作者利益应予考虑,但亦应兼顾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与其的利益平衡,既要鼓励创作,也需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唐书系作者,阅文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唐书作品的受众以及起点中文网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公众。以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付费网络文学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网站与作者签约、支付报酬获得作品著作权,提供网站平台供作者发表、传播作品并予推广,再通过付费阅读以及作品著作权的经营获得收入;作者通过创作并向网站让渡部分著作权权利,取得在网站平台发表作品机会,再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收入;社会公众通过付费获得心仪的作品。该模式下,各主体安居其位,以适当对价获得相应服务或报酬,既鼓励作者创作,又促进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其结构图如下,恰如稳定的三角形,抽离其中任何一根利益链条,都可能破坏模式的稳定。
但如前述,静态的利益抢夺始终存在。网站与作者签约时,会因作者知名度的高低致话语权不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有所差异。当合同期内作者知名度发生变化时,双方话语权与原合同条款失衡,利益抢夺随时可能产生。唐书在成名后不满于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以唐舒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发表作品就是该种利益抢夺的情形。
我们认为,从利益平衡角度看,唐书、阅文公司以及社会公众间通过起点中文网的经营模式均可获得相应利益,该行业发展模式较为健康。在平台与作者合同中,平台的市场影响力、作品的质量、作者的知名度等当然影响到双方的话语权,并直接决定合同条款优劣。对已成名作者,平台支付的对价一定较高。对未成名作者,平台支付较低对价,在网站中施以推广,以期其中部分作者提高知名度,为平台带来更多收益,起到对未成名作者的扶持、培养作用。本案中,通过《罪》的成功,唐书从默默无闻到具备知名度,体现该模式对作者的培育作用。唐书从阅文公司处获得的稿酬达到400余万元,也体现了激励效应。没有这种机制和平台的培育,普通作者很难有机会发表、传播作品,互联网文学行业也无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唐书行为首先不符诚信原则。其次,若诸多作者效仿之,则使平台对作者的培育投入化为乌有,直接危及行业基础。对阅文公司而言,其平台经营机制被直接破坏、收入减损。长此以往,其他作者可能发表作品无门,最终遏制创作。对社会公众而言,虽短期看,能够获得唐书的更多作品。但从长期看,破坏行业健康经营机制,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性,最终社会公众将可能无法获得更多新作品。
因此,以兼顾权利保护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为核心,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判断,唐书该行为需予规制。
二、以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为主要依据,再就主、客观两方面分析认定网络文字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是实践中认定作品作者的主要依据,即作品上署名可以推定为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明可予推翻,该些证明包括了底稿、原件等。
以版权保护为目的的主张作者身份的个人必须展示、证明其“具有独创性、智力性生产、思维的、概念等事实的存在”。因此我们认为,虽有署名,但仍应着力于对创作过程的证明,可以文字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为主要依据,再从案件主体主、客观各事实来判定作品的作者。
(一)以文字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为主要依据
每位作家的作品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风格指纹”。正如一审判决中所述,金庸长于武侠,琼瑶擅写言情,但如果让两位大家互换创作类型,可能都会举步维艰。认定文字作品的作者,创作的基本规律是主要依据。具体而言,可从作者基本的作品类型、题材,创作作品的生活基础等角度判定。若进一步细化,可以审查具体的用词习惯、语言风格。有一个经典事例,被称为美国宪法圣经的《联邦党人文集》由很多篇文章组成,有两位政治家先后称其中的12篇文章是自己创作的。为搞清楚这些文章的作者到底是谁,历史学家从政治观点角度出发进行梳理、研究,历经几个世纪也未得到一致的答案。后来,这个让历史学家争论好几个世纪的问题,却被统计学家轻易解决。统计学家的方法简单实用,就是统计文章中一些常用词的词频规律,然后比对,真相很快水落石出,这12篇文章的作者直指詹姆斯·麦迪逊。在经过大量验证后,这一结果得到历史学家和统计学家的一致认可。可见,文字创作始终有规律可循,个人创作的诸多特质、细节乃至习惯都很难复制。
本案中,唐书作品自《罪》《谍影》起,到后续作品《三重人格》《拍档》,其类型趋同,都是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文笔语言风格亦类同,因此作者为同一人更符合文字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唐书相对复杂的生活阅历决定其具有创作该类作品的基础。而张某作为女教师,不存在这种现实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就基本没有创作该类作品的可能性。因此,从文字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判断,后续新作品的作者仍是唐书。
(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考察
主观方面,主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动机等因素,是否存在在作品上虚假署名的故意。本案中,唐书显然对与阅文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满,其发表的微博、朋友圈也充分反映该种情绪。但网络文学作者的热度通常时效性较短,唐书既急于发表新作品,进一步提升其知名度,又受制于其新创作的作品需发表于起点中文网的合同约定。因此唐书有充分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以他人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发表自己作品,既规避其与阅文公司的合同,又使公众认为是其新作品。
(三)根据案件各客观事实判断
从案件各客观事实认定作者,可着重考察以下几点:1.利益取得机制,虽然作品署名为他人,但利益是否最终仍然流向作者;2.与真实作者的攀附程度,作品虽署名虚假,但最终指向一般都是真实作者;3.在社会公众端,是否产生混淆,或者明知作品就是真实作者所创作;4.其他可证实作者身份的事实等。因个案事实有所不同,参考因素会存在差异。但究其根本,作品最终的利益归属以及社会公众对作品作者的认知,即作品带来的“名利”两个重要因素,是判断真实作者的关键。
本案中,1.从利益取得机制判断,唐书与张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作品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归两人共同所有。作品署名是唐书或是唐舒,对被告而言获得的经济利益基本相同。2.与真实作者的攀附程度,唐书与张某笔名唐舒仅一字之差,且读音完全相同,对读者而言,极易混淆。3.社会公众的认知,唐书在宣传新作品时刻意将其与唐书绑定,而不宣传是其工作室签约作者唐舒作品,以致读者、媒体以及网络平台上绝大多数观点均认为唐舒就是《余罪》作者唐书。4.其他事实,大量的新闻报道、实体书宣传等间接证据亦证明唐书自认其创作了《三重人格》《拍档》。
三、结语
本案审结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1条、第4条对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对署名的认定判断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本案对作品作者的认定,符合上述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7)沪0115民初90500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杨捷、林新建、 李加平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138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陆凤玉、陈瑶瑶、易嘉
编写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杨捷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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