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徐闻县公安局掌握到徐闻县郑某涉嫌利用自己及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线索,该局刑侦大队和新寮派出所联合开展调查,快速查明案情并提取固定相关证据,随即展开抓捕和劝投工作。近日,郑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新寮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郑某在明知某平台“刷单”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仍提供自己及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刷单”,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流水金额达1900多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某对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郑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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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闻公安 平安湛江
编辑:陈文 审核:刘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