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想干就走人”可能出现在暴怒的老板口中,也可能出现在深夜加班的码农心里。老板觉得自己有解雇员工的权力,员工觉得自己有选择老板的权利。
前一种语境下是威胁;后一种语境里是自我安慰,意思是,起码我还有退路。
最近拼多多屡上热搜,下面也不乏类似于“感觉太累可以不干啊”的评论,这个时候我突然想起xiaotian之前写过的一篇小短文,关于我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掌控自己的工作努力度,关于什么情况下员工会提出辞职。
以下内容来自xiaotian。”
我们绝大部分打工人觉得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是自由的,或者最起码,觉得自己是有基本的选择权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给谁打工、选择做什么工种、选择辞职不干了、选择再找工作。
毕竟我们身处自由市场,而不是奴隶制、封建时代的佃农制、或者改革前必须依靠分配和铁饭碗的体制。
这里的“自由选择权”构成了“不想干就走人”的基础。但现实是,这种预设的自由选择权并不一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