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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11月28日,市绿化市容局召开《条例》专题媒体通气会。记者从市绿化市容局获悉,新修条例注重平衡市容管理和经济活力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设摊经营管理。
目前,上海正在制定配套的相关指导意见,对禁设的内容以及区域的设定等进一步细化,未来,结合市民集市、外摆位、分时步行街等新型业态的经营特点,上海将秉持科学引导、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上海从未对设摊“一刀切”
新版《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21条。在对无序设摊和跨门经营明确禁止之后,又增添了两点:首先,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其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村民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事实上,治理无序设摊
新《条例》力度只增不减
处罚金额显著上调
对照《条例》变化,不难发现
处罚下限上调至100元
上限上调至1000元
↓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注意到
城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执法案例
擅自设摊、外摆真的会被罚!
2022年9月28日上午,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平塘路某蔬菜店时,发现该店铺超出门窗与外墙经营,将各类蔬菜摆放在店门外售卖,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
现场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向该店铺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其因该店在两年内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将按照相关裁量基准对其予以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告知其今年12月1日起,再有上述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千元的罚款。
来源丨上观新闻、东方网、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新闻广播
(编辑丨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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