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传媚
图|公共图库
银行、证券、保险被誉为金融的「三驾马车」,这三个行业也被称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不过,大部分人对这三驾马车的态度却差别很大。
银行很容易跟「放心」联系起来,将钱存起来早已成我们普通大众的习惯,这是让人最亲切的一驾马车。证券给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炒股,每天上下波动的股价,涨了就是赚钱,跌了就是赔钱,只有少部分人愿意搭乘这驾马车,大部分人选择敬而远之。关于保险,大家的看法却呈两极分化,有的人很信奉,有的人却唯恐避之不及。
之所以大家对保险的不同态度,个人觉得和一、二十年前一些保险销售员忽视客户需求,对保险进行的错误宣导让大家对保险行业产生了误解。
其实,银行、证券、保险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三驾马车」相互影响,促进我国金融业稳步发展,国家肯定不会让它瘸着跑,每个行业都意义重大。银行和保险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监管,证券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监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保险的监管也更加规范,大家对保险的认知也普遍提高,更加客观真实。
不过,具体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时,对于保险不免还是会有这样的疑问或担心:保险公司真的保险么?保险公司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怎么办呢?且看本文从国家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
1、关与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① 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海南发展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依法关闭。
② 十年后,汕头商业银行在2007年到2011年期间,呈现出高利率、资金挪用和账外贷款等一系列的问题,最终由于支付危机而破产。
③ 2012年,河北省苏宁县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
④ 2020年8月,包商银行由于内部问题资不抵债而破产。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
2、保险公司也会破产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1、为何保险公司要受严格监管?2、为何说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极低?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全部措施: (一)监管谈话; (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四)限制向股东分红。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是债务人,我们保单持有人是债权人,就是保险公司向我们进行理赔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三项指标: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3)风险综合评级。
偿付率是保险公司的所有资产和保险公司要清偿给其客户的所有保险金的义务两者之间的比率。一旦偿付能力的三项指标之一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就会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等系列监管措施,严重不足的还可能被银保监会接管。保险公司的偿付率好比天气的晴雨表,一旦出现不好的苗头,就会引起银保监会的注意对其进行监管。
而且,即便出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被接管的,也要做到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也就是说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间的合同不受影响。
监管机制7:再保机制
《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再保险」就是保险的保险,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保险公司自己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我们作为投保人找保险公司转移风险,而保险公司也要转移它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就是通过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再保险分散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运作,同时也是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又增加了一道防火墙。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隔离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各自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第一家真正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2、客户的权益怎样?《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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