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中国出口企业A公司向阿联酋买方出口1批电动高尔夫球车,货值USD274,385.06。买方收货后,拖欠A公司部分货款USD182,069.54。A公司尝试自行追讨,多次与买方交涉却以失败告终。无计可施时,A公司将最后的希望寄予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行使其信用保险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权利,对该笔出口坏账提交了索赔申请。
为解决A公司资金流的燃眉之急,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第一时间开展海外勘查追讨。调查发现,买方虽承认贸易事实,却提出质量纠纷,表示仅愿意以12万美元和解。
经审理涉案贸易单据,买卖双方前期并未约定明确的出货质量标准,A公司在出货前也并未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产品进行质检,也未获得买方书面的出货质量认可,因此,中国信保无法通过贸易单据判定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只能参考勘查情况判断。勘查期间,买方虽提出质量纠纷,但中国信保并未偏信买方的片面之词,而是通过海外专业追偿渠道向买方施加压力,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给予A公司提出抗辩的机会。
经过买卖双方多番举证及抗辩,中国信保发现买方的主张存在如下疑点:
1.买方无法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支持其主张,而依据被保险人抗辩,买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并不属于贸易合同约定的生产标准范围,而是对产品设计的改进要求,包括线束裸露、车灯设计、顶棚厚度等问题。
2.买方在收货后,首次向A公司提出相关改进措施的电邮中,表达了对A公司产品及服务的满意评价。
3.A公司在收到相关改进要求以后,已积极配合买方修改产品设计,并提供相关配件及技术支持。
4.在沟通涉案货物的改进问题后,买方曾再次参观A公司并下达了新的订单,间接反映了买方对A公司改进方案的认可,且在A公司向买方追讨涉案货款期间,买方曾承诺还款,只是多次提出延期的要求,并未再提起质量问题。
综上,买方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根据贸易双方的往来函电,买卖双方对买方提出的问题已经友好解决。买方提出质量纠纷,可判断是为了应对追讨减少还款金额而寻求的借口。
根据上述勘查情况分析,中国信保认为买方主张的质量纠纷主张难以成立,判定案件实质是买方信用问题,属于保单承保的拖欠风险。因此,A公司及时获得了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的赔款,出口损失得到了补偿。